康德说:法律就是那些使任何人有意识的行为按照普遍自由原则确实能与别人有意识的行为相协调的全部条件的综合。
但是,这种只能产生于法律约束基础上的自由,只是一种低级的自由而已。
比较高级的自由是服从每个人心中的道德律,从心所欲不逾矩。这里的“矩”,可以理解为他人的自由。
康德划分自由为:先验的自由,实践的自由(其中又分为:自由的任意;自由意志),自由感(其中又分为:自由美,自由权利)
但是,这些“自由”大都只能存在于理论中,是无法实现的。人是生来就不平等的,而历史的发展,也从来都是由野蛮暴力无法无天的行为来推动的。
这就是历史与伦理的二律背反。
没办法,只能用法律来强制保障人的一点点可怜的自由了;当然,现实中,有时连这点自由也是无法实现的,因为总有人贪赃枉法。
但是,这种只能产生于法律约束基础上的自由,只是一种低级的自由而已。
比较高级的自由是服从每个人心中的道德律,从心所欲不逾矩。这里的“矩”,可以理解为他人的自由。
康德划分自由为:先验的自由,实践的自由(其中又分为:自由的任意;自由意志),自由感(其中又分为:自由美,自由权利)
但是,这些“自由”大都只能存在于理论中,是无法实现的。人是生来就不平等的,而历史的发展,也从来都是由野蛮暴力无法无天的行为来推动的。
这就是历史与伦理的二律背反。
没办法,只能用法律来强制保障人的一点点可怜的自由了;当然,现实中,有时连这点自由也是无法实现的,因为总有人贪赃枉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