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再来说第二个问题:所谓法学家,必然是在民国时代在法学上具有较高造诣,留学归国后在大学中从事法学教学、研究的学者们。民国法学界素有“南东吴、北朝阳”之美名,当然,其他大学中也不乏法学研究的佼佼者,例如北大刑法学教授蔡枢衡先生,可以说是近代中国刑法学的奠基人之一,他的专著《中国刑法史》至今仍是刑法学者的必读书目。我上述所列举的78位法学家,都是民国时代的杰出学者。我推荐您去阅读国内法史学专家何勤华教授的《中国法学史》(第三卷),这是国内目前对于中国法学研究的集大成著作,在民国部分清楚详细地列举了那个时代所有知名的法学学者。
第二,我们决不否认日本同样是受到西方法制的影响而建立起来的,我所强调的是我们应当知道日本法学对中国的影响,无论是民国时期还是现在日本法学都在影响中国,中国也在吸收、借鉴日本法学的经验教训。这些都是历史事实,实在看不出我的论述中哪一点是在崇拜日本,我们必须要尊重历史事实才能有助。
第三,中国古代典籍中的确有一些类似于现代法学的专有名词,但其中的意义与现代法学用语中的词汇完全不是一回事。中国近代法学的确立是一种派生性的学术,是通过翻译国外著作、引进国外的制度才得以建立起来的。例如留日学生萨孟武翻译的惠积陈重的《法律进化论》、李鹤鸣翻译的惠积重远的《法理学大纲》,都是较早进入国内的外国著作,对近代法学理论的构建影响深远。
我想强调的是,学术研究应当尊重事实,有什么说什么,探究日本法学影响只为了给中国法治建设借鉴经验教训,这和是否崇拜日本没有任何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