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道路通行效率,制定本法。
……
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
第三十六条 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
——节选自《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当城市由小变大时,当道路由窄变宽时,当车轮给人们带来的方便驶进千家万户时,当繁华的灯光烟火掩盖了清朗的星光,当低沉的引擎声取代了热烈的虫鸣,当污浊的汽车尾气冲淡了新鲜泥土的腥香时,人们是否还会想起乡间小路上熟悉的车铃声,是否还会怀念在后座上倚靠了一个童年的温暖背膀?如今我们依靠坚固的车架,可靠的避震,高效的制动,流畅的踩踏和宽大的齿胎酣畅淋漓地征服山野林道,当我们抖去裤脚的泥土,回到原本属于两轮车的道路上时,却发现这条熟悉的ON-ROAD早已面目全非。
——原本并不宽阔的路面挤满了花花绿绿的四轮怪物,它们占道停车,肆意逆行,霸道的如同在自家后院行驶一般,蛮横无理地压榨着每一寸属于自行车和行人的道路,毫不礼让在世界上的每一部交通法律中都拥有最高优先权的行人和非机动车,哦对,或许他们的词典中没有"礼"和"让"这两个字。终于,这个在给人们带来无限便利和改变整个人类社会同时每年杀死上千万人的怪物把魔爪伸向了马路上的最后一片净土——非机动车道。
当一些人理所当然地驶上非机动车道时,或许根本就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有什么不妥,考驾照时背的法律法规和文明驾驶的条条款款不过是几个破字,早就被忘得一干二净更别谈的上想到自己正在违反法律。当然更多的人还是会清醒一些,他们往往认为自己比上面那一类人更加聪明,因为他们会觉得自己好歹能依稀记得那些法律条文和文明宣言。但是这又有什么区别呢?——最终他们和前面那些人一样毫不犹豫地行驶在狭窄的非机动车道上。当然我也遇到过一些更加可恶的——开着光鲜亮丽的"好车",自以为有几个钱整条马路就是他家后院的富X代,他们不仅瞧不起骑着两轮车的你,有时候还一定要智障般恶心地用强光灯闪来闪去,偶尔还会有比较逗的摇下车窗向你秀一秀他新买的什么香烟和他放荡不羁的语言风格。对于这一类人,我真的不太忍心玷污用中文中那些最"优美"与"高雅"的词汇来形容他们。不过可以肯定的一点是——这些行为发生的次数正以可怕的速度增长着,远比马路上的那些四轮怪物的速度增长的要快。
当遭遇这些不公正的事情的时候时,原本是这条道路主人的骑行者们选择怎么做呢?在这,结果是显而易见的——人们骨子里的顺从、忍让、甚至是懦弱告诉人们: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几乎所有的非机动车驾驶者在遇到这类侵犯自身道路权益,公然违反法律的事情时选择了容忍与退让——远远躲在路边,生怕刮刮碰碰惹是生非。殊不知在法律条文中这是属于他们的神圣领地,发生事故时机动车永远需要负全责。不过恐怕即使认识到这一点,大部分人仍然不会改变他们的做法——驾车者恃强凌弱,骑车者得过且过。
让我们再来看看执法者?一天我骑车上学走到东海大道与延安南路交叉口处时,非机动车道上几辆机动车正趾高气昂地行驶着,毫不减速,几次险些刮蹭到正在正常骑车路人。我带着几分愤怒绕到他们前方,停在非机动车道的停车线正中央等待红灯,故意阻挡住这几辆想自以为是的右拐车辆。却被路旁的交警叫开,当我质问他为什么这些车可以正大光明地开上非机动车道时,却得到"道路设计不合理"的答复。看着身旁的双向六车道的宽敞柏油道路,看着身后得意洋洋的占道机动车,心中除了愤怒,更多的只有无奈。
应当守法者漠视法规,执法者对违法行为视而不见。我们现在有法可依,却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当人们心中的规则准线被世俗风气消磨不见,连法律的权威都成了一纸空文。在无人呐喊的时候,连法律也是沉默的。现在的不少人高呼着要不断完善的法制体系,建立一个法治社会。当我目睹上面的一幕幕在我眼前发生之时,我不禁要问:建立法治社会真的是靠多制定几部法律、多增加几项法律条款、多惩办几个渎职法官就能解决的问题吗?
在这我又想到了另一个故事:就在几周前北京的一位外国骑友遇到了同样的事情——一辆奔驰轿车开到了非机动车道上并在他身后鸣笛,其他人都本能地让到两旁,只有他减速,停车,转过身,把自行车横在身前,摆出手势示意这位无礼又无理的司机倒车回到机动车道上。我看到的故事就到这里,或许后来那位司机倒车回去回到机动车道上了,或许后来这位外国友人作出了妥协,让他通过。但是他真正有胆量站出来,站出来阻止这种违反法律的行为。也许很多人看了以后会骂一句"傻x","多管闲事",也许有人会若有所思,也许有人在反省自己后会感到羞愧,并改正自己的行为,也许有人以后会和他一样,站出来,捍卫自己和千千万万名骑行者的合法权益。但是在今天,当我和我的朋友在马路上遇到同样的事情,作出同样的举动时,受到的却是不堪入耳的谩骂、路人们投来的异样眼光和"好心人"的"善意劝解"。
这就是我们与法治社会的差距。这就是我们中大部分人与合格的法治社会公民的差距。发生在机动车道上的种种现象只是人们不懂法、不守法、不用法现状的一个小范围的缩影。我想大部分人看完这篇文章以后很快就会忘掉,回到自己原本的生活轨迹。一些人仍然会闯到非机动车道上,一些人仍然会在遇到侵害时选择隐忍避让。一篇文章改变不了什么,这是显而易见的。但是这些文字,多多少少会唤起人们对千千万万骑行者的关注,唤起人们对非机动车道上种种不公平现象的关注,唤起人们对漠视已久问题的关注。这些文字也许只是黑夜中的一盏灯,它不可能像太阳一样照亮整个大地,但它或许是个开始,以后会有更多的灯光被点亮。会有更多的人相信,这些灯光和已有的阳光一起,点亮我们的未来。
所以,现在,可以把非机动车道还给我们了吗?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节选】
第四十五条 机动车遇有前方车辆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不得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不得穿插等候的车辆。
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
第四十七条 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
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
第五十六条 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
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第五十七条 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第五十九条 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职务,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不严格执法以及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检举、控告。收到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依据职责及时查处。

——From Nikon D7000 / AF-S DX Nikkor 70-200mm f/2.8G ED VR 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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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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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
——节选自《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当城市由小变大时,当道路由窄变宽时,当车轮给人们带来的方便驶进千家万户时,当繁华的灯光烟火掩盖了清朗的星光,当低沉的引擎声取代了热烈的虫鸣,当污浊的汽车尾气冲淡了新鲜泥土的腥香时,人们是否还会想起乡间小路上熟悉的车铃声,是否还会怀念在后座上倚靠了一个童年的温暖背膀?如今我们依靠坚固的车架,可靠的避震,高效的制动,流畅的踩踏和宽大的齿胎酣畅淋漓地征服山野林道,当我们抖去裤脚的泥土,回到原本属于两轮车的道路上时,却发现这条熟悉的ON-ROAD早已面目全非。
——原本并不宽阔的路面挤满了花花绿绿的四轮怪物,它们占道停车,肆意逆行,霸道的如同在自家后院行驶一般,蛮横无理地压榨着每一寸属于自行车和行人的道路,毫不礼让在世界上的每一部交通法律中都拥有最高优先权的行人和非机动车,哦对,或许他们的词典中没有"礼"和"让"这两个字。终于,这个在给人们带来无限便利和改变整个人类社会同时每年杀死上千万人的怪物把魔爪伸向了马路上的最后一片净土——非机动车道。
当一些人理所当然地驶上非机动车道时,或许根本就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有什么不妥,考驾照时背的法律法规和文明驾驶的条条款款不过是几个破字,早就被忘得一干二净更别谈的上想到自己正在违反法律。当然更多的人还是会清醒一些,他们往往认为自己比上面那一类人更加聪明,因为他们会觉得自己好歹能依稀记得那些法律条文和文明宣言。但是这又有什么区别呢?——最终他们和前面那些人一样毫不犹豫地行驶在狭窄的非机动车道上。当然我也遇到过一些更加可恶的——开着光鲜亮丽的"好车",自以为有几个钱整条马路就是他家后院的富X代,他们不仅瞧不起骑着两轮车的你,有时候还一定要智障般恶心地用强光灯闪来闪去,偶尔还会有比较逗的摇下车窗向你秀一秀他新买的什么香烟和他放荡不羁的语言风格。对于这一类人,我真的不太忍心玷污用中文中那些最"优美"与"高雅"的词汇来形容他们。不过可以肯定的一点是——这些行为发生的次数正以可怕的速度增长着,远比马路上的那些四轮怪物的速度增长的要快。
当遭遇这些不公正的事情的时候时,原本是这条道路主人的骑行者们选择怎么做呢?在这,结果是显而易见的——人们骨子里的顺从、忍让、甚至是懦弱告诉人们: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几乎所有的非机动车驾驶者在遇到这类侵犯自身道路权益,公然违反法律的事情时选择了容忍与退让——远远躲在路边,生怕刮刮碰碰惹是生非。殊不知在法律条文中这是属于他们的神圣领地,发生事故时机动车永远需要负全责。不过恐怕即使认识到这一点,大部分人仍然不会改变他们的做法——驾车者恃强凌弱,骑车者得过且过。
让我们再来看看执法者?一天我骑车上学走到东海大道与延安南路交叉口处时,非机动车道上几辆机动车正趾高气昂地行驶着,毫不减速,几次险些刮蹭到正在正常骑车路人。我带着几分愤怒绕到他们前方,停在非机动车道的停车线正中央等待红灯,故意阻挡住这几辆想自以为是的右拐车辆。却被路旁的交警叫开,当我质问他为什么这些车可以正大光明地开上非机动车道时,却得到"道路设计不合理"的答复。看着身旁的双向六车道的宽敞柏油道路,看着身后得意洋洋的占道机动车,心中除了愤怒,更多的只有无奈。
应当守法者漠视法规,执法者对违法行为视而不见。我们现在有法可依,却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当人们心中的规则准线被世俗风气消磨不见,连法律的权威都成了一纸空文。在无人呐喊的时候,连法律也是沉默的。现在的不少人高呼着要不断完善的法制体系,建立一个法治社会。当我目睹上面的一幕幕在我眼前发生之时,我不禁要问:建立法治社会真的是靠多制定几部法律、多增加几项法律条款、多惩办几个渎职法官就能解决的问题吗?
在这我又想到了另一个故事:就在几周前北京的一位外国骑友遇到了同样的事情——一辆奔驰轿车开到了非机动车道上并在他身后鸣笛,其他人都本能地让到两旁,只有他减速,停车,转过身,把自行车横在身前,摆出手势示意这位无礼又无理的司机倒车回到机动车道上。我看到的故事就到这里,或许后来那位司机倒车回去回到机动车道上了,或许后来这位外国友人作出了妥协,让他通过。但是他真正有胆量站出来,站出来阻止这种违反法律的行为。也许很多人看了以后会骂一句"傻x","多管闲事",也许有人会若有所思,也许有人在反省自己后会感到羞愧,并改正自己的行为,也许有人以后会和他一样,站出来,捍卫自己和千千万万名骑行者的合法权益。但是在今天,当我和我的朋友在马路上遇到同样的事情,作出同样的举动时,受到的却是不堪入耳的谩骂、路人们投来的异样眼光和"好心人"的"善意劝解"。
这就是我们与法治社会的差距。这就是我们中大部分人与合格的法治社会公民的差距。发生在机动车道上的种种现象只是人们不懂法、不守法、不用法现状的一个小范围的缩影。我想大部分人看完这篇文章以后很快就会忘掉,回到自己原本的生活轨迹。一些人仍然会闯到非机动车道上,一些人仍然会在遇到侵害时选择隐忍避让。一篇文章改变不了什么,这是显而易见的。但是这些文字,多多少少会唤起人们对千千万万骑行者的关注,唤起人们对非机动车道上种种不公平现象的关注,唤起人们对漠视已久问题的关注。这些文字也许只是黑夜中的一盏灯,它不可能像太阳一样照亮整个大地,但它或许是个开始,以后会有更多的灯光被点亮。会有更多的人相信,这些灯光和已有的阳光一起,点亮我们的未来。
所以,现在,可以把非机动车道还给我们了吗?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节选】
第四十五条 机动车遇有前方车辆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不得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不得穿插等候的车辆。
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
第四十七条 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
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
第五十六条 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
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第五十七条 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第五十九条 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职务,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不严格执法以及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检举、控告。收到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依据职责及时查处。

——From Nikon D7000 / AF-S DX Nikkor 70-200mm f/2.8G ED VR 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