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时遇到问题
1、投标报价时,套定额时,单价组成里的综合工日数量和主材数量是否可以更改?
答:
2、投标报价时,投标单位编制的商务标内[主要材料价格表]内的数量和材料名称(规格型号)是否必须和招标单位提供的控制价清单内的[主要材料价格表]一致?
答:
3、招标文件如下规定:
本招标工程不接受恶意不平衡报价,不保证最低价中标。对于投标报价明显高出控制价单价或与控制价单价相比明显降幅过大的情况,评委会重点评审后可将其作为恶意不平衡报价进行评审,其商务报价作无效投标处理。
(不平衡报价评审:
不平衡报价评审及结算按以下规定进行:
①投标人应对控制价进行复核,认为控制价及措施费有误的,应在开标前规定疑问提交时限内提出。投标人未提出相关书面异议的,视同认可控制价所有子目组价合理。对于投标报价明显高出控制价单价的情况,评委会重点评审后可将其作为恶意不平衡报价进行评审,其商务标作无效投标处理。
②对于分部分项综合单价投标报价高于控制价相应子目综合单价的清单项目,工程量增加幅度超过本项目工程数量15%(不含15%)的,超过15%的增加部分工程量相应综合单价按控制价相应子目综合单价与投标总价降幅同比下浮标准,作为结算的依据。
③对于分部分项综合单价投标报价降幅低于控制价相应子目综合单价30%以上的清单项目,工程量减少幅度超过本项目工程数量15%(不含15%)的,超过15%的减少部分工程量相应综合单价按控制价相应子目综合单价与投标总价降幅同比下浮标准,作为结算的依据。)
问题:是否表示商务标内综合单价超过控制清单内综合单价30%(含30%的)以上的作为无效标判断?
答:
4、组织措施费、技术措施费内可竞争子目,为了考虑想中标,没有报价,且打印时直接删除了这些子目,也就是说报价书内看不到这些子目是否可以?
答:
5、投标报价时 不可竞争部分措施费、规费内的费率是不是必须按控制价规定的费率执行,还是应该按造价行业规定的标准费率执行?
招标文件说明:投标人在投标报价中应执行《关于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治理措施费用计取的通知》(合造价[2013]17号)的规定,其费用作为不可竞争费,投标人在投标报价综合考虑,无需单独列出,中标后按上述文件规定办理相关专户设立、工资支付等事宜。
问题:是不是表示扬尘费可以不报,但是如果中标后必须按上述文件承担相应的费用?
答:
1、投标报价时,套定额时,单价组成里的综合工日数量和主材数量是否可以更改?
答:
2、投标报价时,投标单位编制的商务标内[主要材料价格表]内的数量和材料名称(规格型号)是否必须和招标单位提供的控制价清单内的[主要材料价格表]一致?
答:
3、招标文件如下规定:
本招标工程不接受恶意不平衡报价,不保证最低价中标。对于投标报价明显高出控制价单价或与控制价单价相比明显降幅过大的情况,评委会重点评审后可将其作为恶意不平衡报价进行评审,其商务报价作无效投标处理。
(不平衡报价评审:
不平衡报价评审及结算按以下规定进行:
①投标人应对控制价进行复核,认为控制价及措施费有误的,应在开标前规定疑问提交时限内提出。投标人未提出相关书面异议的,视同认可控制价所有子目组价合理。对于投标报价明显高出控制价单价的情况,评委会重点评审后可将其作为恶意不平衡报价进行评审,其商务标作无效投标处理。
②对于分部分项综合单价投标报价高于控制价相应子目综合单价的清单项目,工程量增加幅度超过本项目工程数量15%(不含15%)的,超过15%的增加部分工程量相应综合单价按控制价相应子目综合单价与投标总价降幅同比下浮标准,作为结算的依据。
③对于分部分项综合单价投标报价降幅低于控制价相应子目综合单价30%以上的清单项目,工程量减少幅度超过本项目工程数量15%(不含15%)的,超过15%的减少部分工程量相应综合单价按控制价相应子目综合单价与投标总价降幅同比下浮标准,作为结算的依据。)
问题:是否表示商务标内综合单价超过控制清单内综合单价30%(含30%的)以上的作为无效标判断?
答:
4、组织措施费、技术措施费内可竞争子目,为了考虑想中标,没有报价,且打印时直接删除了这些子目,也就是说报价书内看不到这些子目是否可以?
答:
5、投标报价时 不可竞争部分措施费、规费内的费率是不是必须按控制价规定的费率执行,还是应该按造价行业规定的标准费率执行?
招标文件说明:投标人在投标报价中应执行《关于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治理措施费用计取的通知》(合造价[2013]17号)的规定,其费用作为不可竞争费,投标人在投标报价综合考虑,无需单独列出,中标后按上述文件规定办理相关专户设立、工资支付等事宜。
问题:是不是表示扬尘费可以不报,但是如果中标后必须按上述文件承担相应的费用?
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