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役登记是兵员征集的基础性工程,直接影响着兵员征集质量和部队战斗力水平的提升。《兵役法》第十三条规定:“国家实行兵役登记制度。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周岁的男性公民,都应当在当年六月三十日以前,按照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的安排,进行兵役登记”,从法律上对公民兵役登记做出明确规定,体现了国家的意志。
对于兵役登记,世界各国也都有相应规定。比如美国规定,年满18周岁者自生日后30天内必须到兵役机关登记,否则将被处以5万美元的罚款,且不得担任公职和享受各种社会福利待遇与保障;俄罗斯规定,年满17岁的男性公民,除免除兵役义务者、出国定居者等人员外,均应在当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到区(市)兵役登记委员会进行初步兵役登记。
在实际工作中发现,有的单位存在注重应征报名数而忽视兵役登记数的倾向。这一现象固然与兵役登记涉及面广、工作难协调,个别适龄青年法规意识淡薄等客观因素有关,但也暴露出协调全社会共同开展兵役登记工作的力度还有待加强。
近年来,随着我国兵役制度的改革,兵役登记工作越来越受到各级政府的重视。部分地区要求户籍为本省的而且在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就读的男性青年实行普遍性兵役登记。同时,还要求各普通高等学校要对新入校学生和毕业班学生进行兵役登记核查,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要对新招录(聘)人员和在册员工进行兵役登记核查,各级人社部门为公民办理劳务输出、银行系统为公民办理贷款时,要对符合兵役登记条件的青年进行兵役登记核查,应登未登者不得办理相关手续等。
以下是部分地区对逃避兵役登记的处罚措施的整理汇总:
对适龄公民拒绝、逃避兵役登记,或应征公民拒绝、逃避体检、征集,经有关单位和组织教育无效的,给予下列处罚:
(一)对固定制工人,由所在单位视情给予留职察看、开除的处分,对合同制工人终止劳动合同;
(二)对城镇待业青年,劳动部门三年内不予就业登记或介绍就业;
(三)对农村青年,劳动部门三年内不予开具招工证明,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三年内不得安排其进乡(镇)、村办企业工作;
(四)对个体工商户,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并在三年内不予重新办理登记手续;
(五)对当年被招工、招干、招生的青年,招收单位应取消其录取资格,劳动部门三年内不予就业登记。
对前款第(二)项至第(五)项所列人员的处罚,由区、县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