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领导,您们好!
我是刘恩伟(联系电话: 18853708115 ; 13854797479 ),家住济宁市兖州区,和吴博、刘景河和何伟都是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畜牧兽医站的一名普通职工,在多年前先后被借调到兖州区畜牧兽医局,担任兖州区永康定点屠宰场的驻场检疫员,从事生猪屠宰检疫工作。与2014年12月8日四人同时因“食品监管渎职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两年执行,并在2015年2月16日终审判决,维持原判。此时,我很后悔,不该帮助局领导制造应付上级检查的假档案,不该惧怕局领导的权势,更不该听信检察机关侦查人员的谗言:保住领导才能保证自己没事。我太懦弱、太糊涂,这也让我付出了惨重的代价!但我更不甘心,我不能让真正的罪犯逍遥法外,更要揭露检察院、一、二审法院办假案、错案的事实!现举报如下:
一.局领导太害怕,他们怕暴露真相,因为他们才是此“瘦肉精事件”监管不力的罪魁祸首!(1)卢桂堂担任兖州区畜牧兽医局局长的几年里,a各检疫点都安排一人一岗,一人执法,违规为我们办理《行政执法证》。b只安排不具备检疫资格的所谓的“检疫员”驻场检疫,没安排一个官方兽医到屠宰厂监管,本身就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c畜牧局领导对驻场检疫员汇报的无证、证物不符的情况不制止,导致屠宰场和待宰户肆无忌惮的私屠乱宰,违法乱纪的现象屡见不鲜。还要求驻场检疫员制造应付上级检查的假工作档案.d何伟的父亲是兖州畜禽定点屠宰办公室主任,负责检查市场有无销售私屠滥宰生猪的违法行为和检查屠宰厂驻厂人员是否按规定履行监管职责,畜牧局领导安排何伟驻永康定点屠宰场检疫就是为了搅乱检疫工作,让检疫员在屠宰场完全成为摆设,为屠宰场私屠乱宰,违法乱纪提供了方便。 e畜牧兽医局、商贸局互相勾结为屠宰厂虚报无害化处理的数量,从来不让驻场检疫员在报表上签字,屠宰场也从来没进行过无害化处理,每年骗取国家和地方各级补贴几十万甚至上百万元。据统计:从2013年2月至2014年1月,兖州永康定点屠宰场就虚报病害猪无公害化处理923头,骗取赔偿金738400元。(2)2014年1月14日,何伟当班期间,在无检疫员的情况下,公安机关查获174头私屠乱宰的生猪,并经权威机关确认均注射了瘦肉精!2014年1月15日、16日,王佰川、高来春、杨华林等局领导驻场处理事事项,告知我们冯霞孩子烫伤请假了(事实上是在冯霞孩子烫伤之前近两个月她就一直没上班,这也正是高来春让我宰前2小时内开准宰通知单的原因,他钻了法律的空子,让我轻信了他),局领导并要求我们补填《动物检疫申报单》和其它资料以防上级检查。我们不想造假,但领导说没有申报那里来的准宰,只要我们把该有的档案做好,就什么事都没有。(3)一切手续补齐了,2014年4月,兖州区检察院立案调查屠宰场“瘦肉精事件”, 先把我们所有的工作记录统统收走,并没出具扣押清单。兖州区畜牧局领导怕担责任,和检察机关办案人员相互勾结,索要财物,共同制造冤假错案。欺骗我们说反渎局说我们一人执法违法,还交代只有保住领导才能保证我们没事,领导才能找关系化解此事,站长王佰川就不止一次的告诉我们,反渎局的领导说了他们这是走程序,态度要好,积极配合走过程,并在刘景河被刑拘后 ,以疏通关系为由向四人索要现金12000元,骗取信任。我一直按局领导要求工作,认为自己没有主观性的过错,所以不想配合,王佰川又以聘任职称相要挟,我好糊涂,轻信领导的话,惧怕他们的权势。侦查科科长吴卫东在询问时也对我说局长卢桂堂已疏通好关系,我怕上当,在检察机关说了我真实的工作情况,但侦查人员都没有记,吴卫东反而对我说:“‘瘦肉精事件’你是有监管不力的责任的,但领导的责任更大。你只是一个证人,几个待宰户逮起来了,我们只是履行个程序,并不想把你们怎么样,如果把领导都办了,也足以给你个处分,只要有处分,单位就能开除,你是不想要工作啦?再说,你把领导都得罪,谁还聘你?”侦查人员对我说的不予理睬,反而记录了兖州区畜牧兽医站站长王佰川交代我说而没说的话,拿着局领导说的话强按到我身上,对他们记录的所谓“口供”要求我签字,不签字就拘留,并告知我刘景河就是因为拒绝签字被拘留的,我只是证人,签完字就可以走了。谁知他们并没让我走,而是对我采取长达近十二小时的审讯,不让告知家人去向,孩子上下学也不让接。没有任何审讯经验的我很害怕,不想再与他们“配合”, 侦查科科长吴卫东又联合反渎局局长朱继峰于当天晚上请我吃大餐,保证我没事,骗取签名,并要求我按笔录上的内容写检查。于当晚对我办理了取保候审,随后又为其他三人办取保,所指定的保证人王佰川既是分管检疫的副局长又是我们兽医站的站长,还是证明我们等检疫员有罪的证人,已达到其包庇其他嫌犯而让我等检疫员当替罪羊之目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这一点,肖岩好多问题的证词与何伟的口供就能说明,内容只有几字之差,甚至连说话的口气和标点都一样,如驻场检疫员应履行的职责和畜牧局领导组织驻场检疫员学习过的文件。上猪户徐庆民、丰宗柱在笔录中承认从2013年9月至2014年1月14日一直使用“瘦肉精”。2013年9月和12月畜牧局领导高来春两次带人到永康定点屠宰场检测“瘦肉精”均未检出。这只能说明,检察院办案人员为了造假显真却更假!
二.四位受刑人员的工作实情:(1)原驻永康定点屠宰场共有五人,2013年7月前生猪屠宰前的检疫工作有何伟、刘景河和冯霞三人负责,我和吴博负责屠宰后的检疫工作。2013年7月,高来春把从事宰前检疫的何伟、刘景河调到宰后从事检疫工作,平时一人一天,上级检查时两人一个班,只留冯霞一人干宰前检疫;并在大约11月份要求我们宰后检疫工作人员对证物相符的生猪屠宰前出具《准宰通知单》,我不同意,高来春说只有在屠宰前两小时内开《准宰通知单》是合法的,要照顾女同志不上夜班,只让冯霞接受申报,负责生猪入场、卸猪至待宰圈这一过程,随后又送来了《农业部生猪屠宰检疫操作规程》.(高来春欺骗了我,真实原因是以前没有宰前的准宰通知单,宰后检疫员就不干宰后检疫)。我上班期间,严格按照以上要求,宰前2小时内向屠宰企业索要“瘦肉精”抽检合格记录凭证,对证物相符的开具《准宰通知单》。在我开展宰后检疫时,自己亲自通过抽检膀胱内尿液来确定是否含有瘦肉精,显示阴性,并无疫病,才开具《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加盖兽医验讫章,工作完成后,我带着票据和兽医验讫章一起离开,十六点前再把兽医验讫章送回办公室,有永康定点厂的监控录像为证。(2)2013年11月中旬——屠宰厂出事,何伟一直没有上班,他把检疫合格章委托唐玉梅盖,办公室的钥匙也交给了唐玉梅,这是“瘦肉精事件”发生的必然。2014年1月14日,何伟当班期间,在无检疫员的情况下,公安机关查获174头私屠乱宰的生猪,并经权威机关确认均注射了瘦肉精,由兖州区畜牧局扣押于永康定点厂,他们只封存而不销毁,最终导致头、蹄等副产品被屠宰厂全部卖掉,一百七多头猪的代宰的肉也不知去向。(3) 检疫员从没被培训过,证人局领导也没传达过相关的文件、法律、法规及行业规定,安全责任书中也没涉及过瘦肉精的问题,并且不让检疫员在屠宰现场依法实施全流程同步检疫。局领导从不下发相关文件,包括我们四人被立案侦查甚至被一审判决后仍没能索要到相关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更别说什么培训了。
三.2014年7月,检察机关侦查科科长吴卫东为女儿举办升学宴收受兖州畜牧兽医局领导钱财并为其开脱。还向刘恩伟索要财物,没有得逞就加以陷害。在此案中,兖州区检察院把刘景河因为上猪户拿票而索要的11800元定性为受贿罪,何伟直接向上猪户索要的8000元现金和财物却不追究。
四.尊敬的领导,除瘦肉精事件中王佰川和卢桂堂有贪污受贿行为外,在其他方面他俩也无不体现一个“贪”字。(1)自从2014年王佰川担任兽医站站长以来,利用一切机会为自己和其他领导敛财,化职工的酒喝。多次劝刘恩伟请客入党;后又以分平价房为由(原兽医站搞开发)向我索要现金3000元;2013年我评审中级职称,因连续两年评分不够而着急,请求王站长帮忙,他又直接向我索要好处费,2000元给他,3000元给卢桂堂局长,无奈的我方知单位从不评优树先的原因,只好又满足了王站长和卢桂堂局长的要求,来换取几张所谓的“荣誉证书”;2014年,王站长又以疏通关系为由向我们索要一万两千元现金(每人三千元)给卢桂堂局长;更可恨的是,2014年7月9日,在我被取保期间,王佰川因聘任问题劝我请刘德虎(兽医站的会计)的客,并说去年王振(因聘任)自己找,请刘德虎两三次客,还给人事局送礼(一个被借调到与畜牧兽医专业不相干的单位工作多年被评上兽医师并聘任,而我从事检疫十多年且一直上夜班却不能。);兽医站职工冯霞从2012年初就很少上班,近三年来不但工资一分不少,在2013年还顺利晋升高级技术职称,且在2014年被顺利聘任。(2)畜牧局局长卢桂堂更是贪得无厌,他以权谋私,苟同王佰川出售荣誉证书、骗取犯罪嫌疑人现金;2011年刚担任畜牧局局长时,就接受颜店镇绿源公司一辆三、四十万的新轿车(黑色丰田凯美瑞,车牌号:鲁HFF267),并把他在颜店镇当书记时的专用司机高承国调到了畜牧局,继续为他开车,2014年,卢桂堂在畜牧局离岗前将高承果安排在动物检疫所工作,同年按照有关文件不足60岁的离岗领导必须回单位工作,卢桂堂调到了兖州创业促进会,担任促进会常务副会长,司机高承国也随他调走。(3)2012年9月,兽医站站长王佰川和畜牧局的一些领导拿公款去吃地锅鸡,回来的路上,王佰川的司机陈帅发生重大恶性交通事故,造成王佰川18万多元的的专用公车和对方车辆当场报废,被撞人员三死一伤。陈帅从此一直没有上班,但照常领工资,直到2015年9月因刘恩伟等四人因“食品监管渎职罪”被单位开除,领导害怕被举报,才不得已一块开除。
五.检察院和一、二审法院包庇局领导和屠宰场老板的违法犯罪,共同制造冤假错案.本案卷宗显示:检察院和法院只对2014年一月一日至十四日的工作情况追究责任,并没有追究出事当天的责任.在此期间,我上班的4天,共屠宰生猪809头,只对324头证物相符的生猪开具了《准宰通知单》,实施宰后检疫工作,出具《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加盖兽医验讫章。152头含地方检疫证的生猪由于证少猪多和其它无证的生猪只做了统计,汇报给了局领导。三年了,屠宰场没被追究,局领导没被问责,我又有何罪?现在,虽然我有足够的证据证实整个案件的虚假性,但申诉对我来说也已是死路一条,负责我申诉的调查人于芳已说,案件已到最下游,想翻案是不可能的,我妻子两次打电话想再次提交能证明我无罪的新证据时, 调查人于芳都不要,还劝我放弃申诉,并在打电话一周后给我不予立案的刑事申诉审查结果通知书。
尊敬的领导,针对兖州区畜牧局领导和检察院办案人员徇私枉法、违法乱纪,家属向地方和省级检察院、纪委多次举报,均未得到满意结果,那些相关工作人员对她们说,举报的最高官员才是科级干部,只归地方处理,地方不处理,他们犯再大的罪,上级部门也会因他们不够级别而无权处理。难道真是“山高皇帝远”?这“法治中国”岂不成了空谈?我不相信,我有书面材料、电话录音、录像证明我们举报材料的真实性,如有虚假我会承担一切后果。尊敬的领导,为我做主吧,我真诚地恳请您(们)能彻查此案,决不能让一个真正的罪犯漏网!给我一个说法,还百姓一个放心,谢谢!衷心地谢谢!
举报人:刘恩伟
我是刘恩伟(联系电话: 18853708115 ; 13854797479 ),家住济宁市兖州区,和吴博、刘景河和何伟都是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畜牧兽医站的一名普通职工,在多年前先后被借调到兖州区畜牧兽医局,担任兖州区永康定点屠宰场的驻场检疫员,从事生猪屠宰检疫工作。与2014年12月8日四人同时因“食品监管渎职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两年执行,并在2015年2月16日终审判决,维持原判。此时,我很后悔,不该帮助局领导制造应付上级检查的假档案,不该惧怕局领导的权势,更不该听信检察机关侦查人员的谗言:保住领导才能保证自己没事。我太懦弱、太糊涂,这也让我付出了惨重的代价!但我更不甘心,我不能让真正的罪犯逍遥法外,更要揭露检察院、一、二审法院办假案、错案的事实!现举报如下:
一.局领导太害怕,他们怕暴露真相,因为他们才是此“瘦肉精事件”监管不力的罪魁祸首!(1)卢桂堂担任兖州区畜牧兽医局局长的几年里,a各检疫点都安排一人一岗,一人执法,违规为我们办理《行政执法证》。b只安排不具备检疫资格的所谓的“检疫员”驻场检疫,没安排一个官方兽医到屠宰厂监管,本身就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c畜牧局领导对驻场检疫员汇报的无证、证物不符的情况不制止,导致屠宰场和待宰户肆无忌惮的私屠乱宰,违法乱纪的现象屡见不鲜。还要求驻场检疫员制造应付上级检查的假工作档案.d何伟的父亲是兖州畜禽定点屠宰办公室主任,负责检查市场有无销售私屠滥宰生猪的违法行为和检查屠宰厂驻厂人员是否按规定履行监管职责,畜牧局领导安排何伟驻永康定点屠宰场检疫就是为了搅乱检疫工作,让检疫员在屠宰场完全成为摆设,为屠宰场私屠乱宰,违法乱纪提供了方便。 e畜牧兽医局、商贸局互相勾结为屠宰厂虚报无害化处理的数量,从来不让驻场检疫员在报表上签字,屠宰场也从来没进行过无害化处理,每年骗取国家和地方各级补贴几十万甚至上百万元。据统计:从2013年2月至2014年1月,兖州永康定点屠宰场就虚报病害猪无公害化处理923头,骗取赔偿金738400元。(2)2014年1月14日,何伟当班期间,在无检疫员的情况下,公安机关查获174头私屠乱宰的生猪,并经权威机关确认均注射了瘦肉精!2014年1月15日、16日,王佰川、高来春、杨华林等局领导驻场处理事事项,告知我们冯霞孩子烫伤请假了(事实上是在冯霞孩子烫伤之前近两个月她就一直没上班,这也正是高来春让我宰前2小时内开准宰通知单的原因,他钻了法律的空子,让我轻信了他),局领导并要求我们补填《动物检疫申报单》和其它资料以防上级检查。我们不想造假,但领导说没有申报那里来的准宰,只要我们把该有的档案做好,就什么事都没有。(3)一切手续补齐了,2014年4月,兖州区检察院立案调查屠宰场“瘦肉精事件”, 先把我们所有的工作记录统统收走,并没出具扣押清单。兖州区畜牧局领导怕担责任,和检察机关办案人员相互勾结,索要财物,共同制造冤假错案。欺骗我们说反渎局说我们一人执法违法,还交代只有保住领导才能保证我们没事,领导才能找关系化解此事,站长王佰川就不止一次的告诉我们,反渎局的领导说了他们这是走程序,态度要好,积极配合走过程,并在刘景河被刑拘后 ,以疏通关系为由向四人索要现金12000元,骗取信任。我一直按局领导要求工作,认为自己没有主观性的过错,所以不想配合,王佰川又以聘任职称相要挟,我好糊涂,轻信领导的话,惧怕他们的权势。侦查科科长吴卫东在询问时也对我说局长卢桂堂已疏通好关系,我怕上当,在检察机关说了我真实的工作情况,但侦查人员都没有记,吴卫东反而对我说:“‘瘦肉精事件’你是有监管不力的责任的,但领导的责任更大。你只是一个证人,几个待宰户逮起来了,我们只是履行个程序,并不想把你们怎么样,如果把领导都办了,也足以给你个处分,只要有处分,单位就能开除,你是不想要工作啦?再说,你把领导都得罪,谁还聘你?”侦查人员对我说的不予理睬,反而记录了兖州区畜牧兽医站站长王佰川交代我说而没说的话,拿着局领导说的话强按到我身上,对他们记录的所谓“口供”要求我签字,不签字就拘留,并告知我刘景河就是因为拒绝签字被拘留的,我只是证人,签完字就可以走了。谁知他们并没让我走,而是对我采取长达近十二小时的审讯,不让告知家人去向,孩子上下学也不让接。没有任何审讯经验的我很害怕,不想再与他们“配合”, 侦查科科长吴卫东又联合反渎局局长朱继峰于当天晚上请我吃大餐,保证我没事,骗取签名,并要求我按笔录上的内容写检查。于当晚对我办理了取保候审,随后又为其他三人办取保,所指定的保证人王佰川既是分管检疫的副局长又是我们兽医站的站长,还是证明我们等检疫员有罪的证人,已达到其包庇其他嫌犯而让我等检疫员当替罪羊之目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这一点,肖岩好多问题的证词与何伟的口供就能说明,内容只有几字之差,甚至连说话的口气和标点都一样,如驻场检疫员应履行的职责和畜牧局领导组织驻场检疫员学习过的文件。上猪户徐庆民、丰宗柱在笔录中承认从2013年9月至2014年1月14日一直使用“瘦肉精”。2013年9月和12月畜牧局领导高来春两次带人到永康定点屠宰场检测“瘦肉精”均未检出。这只能说明,检察院办案人员为了造假显真却更假!
二.四位受刑人员的工作实情:(1)原驻永康定点屠宰场共有五人,2013年7月前生猪屠宰前的检疫工作有何伟、刘景河和冯霞三人负责,我和吴博负责屠宰后的检疫工作。2013年7月,高来春把从事宰前检疫的何伟、刘景河调到宰后从事检疫工作,平时一人一天,上级检查时两人一个班,只留冯霞一人干宰前检疫;并在大约11月份要求我们宰后检疫工作人员对证物相符的生猪屠宰前出具《准宰通知单》,我不同意,高来春说只有在屠宰前两小时内开《准宰通知单》是合法的,要照顾女同志不上夜班,只让冯霞接受申报,负责生猪入场、卸猪至待宰圈这一过程,随后又送来了《农业部生猪屠宰检疫操作规程》.(高来春欺骗了我,真实原因是以前没有宰前的准宰通知单,宰后检疫员就不干宰后检疫)。我上班期间,严格按照以上要求,宰前2小时内向屠宰企业索要“瘦肉精”抽检合格记录凭证,对证物相符的开具《准宰通知单》。在我开展宰后检疫时,自己亲自通过抽检膀胱内尿液来确定是否含有瘦肉精,显示阴性,并无疫病,才开具《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加盖兽医验讫章,工作完成后,我带着票据和兽医验讫章一起离开,十六点前再把兽医验讫章送回办公室,有永康定点厂的监控录像为证。(2)2013年11月中旬——屠宰厂出事,何伟一直没有上班,他把检疫合格章委托唐玉梅盖,办公室的钥匙也交给了唐玉梅,这是“瘦肉精事件”发生的必然。2014年1月14日,何伟当班期间,在无检疫员的情况下,公安机关查获174头私屠乱宰的生猪,并经权威机关确认均注射了瘦肉精,由兖州区畜牧局扣押于永康定点厂,他们只封存而不销毁,最终导致头、蹄等副产品被屠宰厂全部卖掉,一百七多头猪的代宰的肉也不知去向。(3) 检疫员从没被培训过,证人局领导也没传达过相关的文件、法律、法规及行业规定,安全责任书中也没涉及过瘦肉精的问题,并且不让检疫员在屠宰现场依法实施全流程同步检疫。局领导从不下发相关文件,包括我们四人被立案侦查甚至被一审判决后仍没能索要到相关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更别说什么培训了。
三.2014年7月,检察机关侦查科科长吴卫东为女儿举办升学宴收受兖州畜牧兽医局领导钱财并为其开脱。还向刘恩伟索要财物,没有得逞就加以陷害。在此案中,兖州区检察院把刘景河因为上猪户拿票而索要的11800元定性为受贿罪,何伟直接向上猪户索要的8000元现金和财物却不追究。
四.尊敬的领导,除瘦肉精事件中王佰川和卢桂堂有贪污受贿行为外,在其他方面他俩也无不体现一个“贪”字。(1)自从2014年王佰川担任兽医站站长以来,利用一切机会为自己和其他领导敛财,化职工的酒喝。多次劝刘恩伟请客入党;后又以分平价房为由(原兽医站搞开发)向我索要现金3000元;2013年我评审中级职称,因连续两年评分不够而着急,请求王站长帮忙,他又直接向我索要好处费,2000元给他,3000元给卢桂堂局长,无奈的我方知单位从不评优树先的原因,只好又满足了王站长和卢桂堂局长的要求,来换取几张所谓的“荣誉证书”;2014年,王站长又以疏通关系为由向我们索要一万两千元现金(每人三千元)给卢桂堂局长;更可恨的是,2014年7月9日,在我被取保期间,王佰川因聘任问题劝我请刘德虎(兽医站的会计)的客,并说去年王振(因聘任)自己找,请刘德虎两三次客,还给人事局送礼(一个被借调到与畜牧兽医专业不相干的单位工作多年被评上兽医师并聘任,而我从事检疫十多年且一直上夜班却不能。);兽医站职工冯霞从2012年初就很少上班,近三年来不但工资一分不少,在2013年还顺利晋升高级技术职称,且在2014年被顺利聘任。(2)畜牧局局长卢桂堂更是贪得无厌,他以权谋私,苟同王佰川出售荣誉证书、骗取犯罪嫌疑人现金;2011年刚担任畜牧局局长时,就接受颜店镇绿源公司一辆三、四十万的新轿车(黑色丰田凯美瑞,车牌号:鲁HFF267),并把他在颜店镇当书记时的专用司机高承国调到了畜牧局,继续为他开车,2014年,卢桂堂在畜牧局离岗前将高承果安排在动物检疫所工作,同年按照有关文件不足60岁的离岗领导必须回单位工作,卢桂堂调到了兖州创业促进会,担任促进会常务副会长,司机高承国也随他调走。(3)2012年9月,兽医站站长王佰川和畜牧局的一些领导拿公款去吃地锅鸡,回来的路上,王佰川的司机陈帅发生重大恶性交通事故,造成王佰川18万多元的的专用公车和对方车辆当场报废,被撞人员三死一伤。陈帅从此一直没有上班,但照常领工资,直到2015年9月因刘恩伟等四人因“食品监管渎职罪”被单位开除,领导害怕被举报,才不得已一块开除。
五.检察院和一、二审法院包庇局领导和屠宰场老板的违法犯罪,共同制造冤假错案.本案卷宗显示:检察院和法院只对2014年一月一日至十四日的工作情况追究责任,并没有追究出事当天的责任.在此期间,我上班的4天,共屠宰生猪809头,只对324头证物相符的生猪开具了《准宰通知单》,实施宰后检疫工作,出具《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加盖兽医验讫章。152头含地方检疫证的生猪由于证少猪多和其它无证的生猪只做了统计,汇报给了局领导。三年了,屠宰场没被追究,局领导没被问责,我又有何罪?现在,虽然我有足够的证据证实整个案件的虚假性,但申诉对我来说也已是死路一条,负责我申诉的调查人于芳已说,案件已到最下游,想翻案是不可能的,我妻子两次打电话想再次提交能证明我无罪的新证据时, 调查人于芳都不要,还劝我放弃申诉,并在打电话一周后给我不予立案的刑事申诉审查结果通知书。
尊敬的领导,针对兖州区畜牧局领导和检察院办案人员徇私枉法、违法乱纪,家属向地方和省级检察院、纪委多次举报,均未得到满意结果,那些相关工作人员对她们说,举报的最高官员才是科级干部,只归地方处理,地方不处理,他们犯再大的罪,上级部门也会因他们不够级别而无权处理。难道真是“山高皇帝远”?这“法治中国”岂不成了空谈?我不相信,我有书面材料、电话录音、录像证明我们举报材料的真实性,如有虚假我会承担一切后果。尊敬的领导,为我做主吧,我真诚地恳请您(们)能彻查此案,决不能让一个真正的罪犯漏网!给我一个说法,还百姓一个放心,谢谢!衷心地谢谢!
举报人:刘恩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