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综合上述证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2008 3号文件《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黑人社发[2011]132号]黑龙江省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第十二条之规定阳光生化依法应支付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月工资计算基数依法应按如下计算本人解除劳动关系前12个月应得工资包括并不限于下列各项:
1.4.1 2015年12月应得工资应为:13267元
[计算方法5720元/月+8天×9.5小时/天÷8小时/天×200%×5720元/月÷21.75+2天×9.5小时/天÷8小时/天×150%×5720元/月÷21.75+[23天×(9.5小时/天-8小时天)÷8小时天]×150%×5720元/月÷21.75+3天×20元/夜班+300元/月(生产补贴)=13267元。]
1.4.2 2016年1月至2016年3月应得工资应为:52866.05元
[计算方法5920元/月+27天×9.5小时/天÷8小时/天×200%×5720元/月÷21.75天+3天×9.5小时/天÷8小时/天×300%×5720元/月÷21.75天+2天×300%×5720元/月÷21.75天+18天×9.5小时/天÷8小时/天×150%×5720元/月÷21.75天+[58天×(9.5小时/天-8小时天)÷8小时天]×150%×5720元/月÷÷21.75天+8天×20元/夜班+300元/月×2个月(生产补贴)-3×5720元/月÷÷21.75天=52866.05。]
1.4.3本人2016年4-11月应得工资合计:47410元。
[5920元/月×7个月+5970元=47410元]
1.4.4 2015年12月至2016年11月年应休未休年假15天工资报酬:12213.8元。[计算方法15天×300%×(5720元/月+5920元/月×10个月+5970元)÷12个月÷21.75=12213.8元]
1.4.5 2015年12月至2016年3月值班工资应为7157.7元
[计算方法4天×150%×5720元/月÷21.75天+9天×150%×5920元/月÷21.75天+2天×200%×5920元/月÷21.75天+1天×300%×5920元/月÷21.75天]
综上阳光生化公司依法应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05224.09元。
[13267+52866.05+47410+12213.8+7157.7=132914.55元÷12=11076.22元]
[11076.22元/月×9.5个月=105224.09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用人单位可委托银行代发工资。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黑人社发[2011]132号】《黑龙江省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第八条(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的,由用人单位参照《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关于工资支付记录保存期限的相关规定,自劳动者申请仲裁之日起向前推算两年的期间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不提供相关证据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10〕1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等法律法规之规定,2015年12月-2016年11月的考勤记录、值班记录、具有本人签字确认的工资表等工资记录依法应由阳光生化公司提供,否则由其承担不利后果。
1.4.1 2015年12月应得工资应为:13267元
[计算方法5720元/月+8天×9.5小时/天÷8小时/天×200%×5720元/月÷21.75+2天×9.5小时/天÷8小时/天×150%×5720元/月÷21.75+[23天×(9.5小时/天-8小时天)÷8小时天]×150%×5720元/月÷21.75+3天×20元/夜班+300元/月(生产补贴)=13267元。]
1.4.2 2016年1月至2016年3月应得工资应为:52866.05元
[计算方法5920元/月+27天×9.5小时/天÷8小时/天×200%×5720元/月÷21.75天+3天×9.5小时/天÷8小时/天×300%×5720元/月÷21.75天+2天×300%×5720元/月÷21.75天+18天×9.5小时/天÷8小时/天×150%×5720元/月÷21.75天+[58天×(9.5小时/天-8小时天)÷8小时天]×150%×5720元/月÷÷21.75天+8天×20元/夜班+300元/月×2个月(生产补贴)-3×5720元/月÷÷21.75天=52866.05。]
1.4.3本人2016年4-11月应得工资合计:47410元。
[5920元/月×7个月+5970元=47410元]
1.4.4 2015年12月至2016年11月年应休未休年假15天工资报酬:12213.8元。[计算方法15天×300%×(5720元/月+5920元/月×10个月+5970元)÷12个月÷21.75=12213.8元]
1.4.5 2015年12月至2016年3月值班工资应为7157.7元
[计算方法4天×150%×5720元/月÷21.75天+9天×150%×5920元/月÷21.75天+2天×200%×5920元/月÷21.75天+1天×300%×5920元/月÷21.75天]
综上阳光生化公司依法应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05224.09元。
[13267+52866.05+47410+12213.8+7157.7=132914.55元÷12=11076.22元]
[11076.22元/月×9.5个月=105224.09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用人单位可委托银行代发工资。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黑人社发[2011]132号】《黑龙江省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第八条(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的,由用人单位参照《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关于工资支付记录保存期限的相关规定,自劳动者申请仲裁之日起向前推算两年的期间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不提供相关证据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10〕1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等法律法规之规定,2015年12月-2016年11月的考勤记录、值班记录、具有本人签字确认的工资表等工资记录依法应由阳光生化公司提供,否则由其承担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