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科消灭制度因具有排除前科人员更生障碍、减少重新犯罪、彰显宽容人道理念、缓和社会矛盾等多重价值和利益,日益成为现代法治国家普遍采纳的刑事制度,也是近年来我国司法实践中积极探索的改革举措。
当前,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期,诱发犯罪因素增多,具有前科的人员绝对数量庞大,重新犯罪率居高不下。重新犯罪率高,意味着有前科的人员比例高,也表明前科人员再犯问题突出。众所周知,倘若行为人有犯罪前科,则其终身被烙上了“罪犯”的印记。即使在前科人员刑满释放以后,仍需受到一系列资格和权利的限制或剥夺,不得不长期生活在前科阴霾的笼罩之下,承受规范内以及规范外的双重非难评价和痛苦煎熬。诸如从事特定职业的禁止、相关社会福利资格的剥夺以及孤立的污名化歧视等。特别是在当今信息网络时代,前科带给前科人员的污名化效应以及各种规范内外的不利后遗效应被无限放大,前科人员遭遇的种种资格、权利、福利、机会的限制甚至剥夺以及差别化歧视待遇,使得其进一步被社会孤立和边缘化,进而滋生出重新犯罪以及诸多社会问题。
须知,如果前科人员没有消除“污名化”歧视以及复归社会的救济机制,那么,罪犯的标签将会左右前科人员一生的机遇和抉择,而最终为前科人员“破罐破摔”、重新犯罪“埋单”的将是社会公众。痛定思痛,在前科人员重新犯罪率居高不下的现实面前,我们何不架设一座让前科人员重新融入社会的“金桥”,铺就一条让他们“回头是岸”、彻底走向新生的坦途!诚如刑事古典学派鼻祖贝卡利亚所言,我们的精神往往能够抵御暴力和极端的短暂的痛苦,却经受不住时间的消磨,忍耐不住缠绵的烦恼。如果要让前科人员挣脱现实桎梏和精神枷锁、重新融入社会,如果我们能够用宽容的心灵去谛听他们痛悔的心声、用我们的人性去度人,那么,实行前科消灭就是当然的选择。可以说,前科消灭的制度设计及实践运行,为破解现代社会重新犯罪率高的现实难题,缓和社会矛盾,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提供了理性、可行的解决方案。
正是源于对前科记录扩大化和普遍使用的担忧,以及前科带来的种种不利后遗效应,如前科带来的污名化风险会降低和挫败前科人员将来过守法生活的努力,域外国家一直在积极探索减少、弱化和消除前科不利后遗效应的各种举措,以促进前科人员更生和减少重新犯罪,而确立前科消灭制度就是其中最为重要的改革举措。
回视国内,我国刑事立法和司法中长期未规定或承认前科消灭制度,在社会中似乎更难寻觅到其安身立命之地。直至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订时,才在该法第275条规定了“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即“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由上可见,《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主要是“有限地封存”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不但其适用范围和现实价值有限,而且也非完整意义上的前科消灭制度。
在当前我国大力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全面依法治国新形势下,适时构建一项覆盖成年人和所有未成年人的富有中国特色的前科消灭制度,应当说意义更非同寻常,也具有必要性和现实可行性,其体现了刑事政策的轻缓化倾向和人性化的司法理念,代表了作为社会边缘群体的权利诉求,反映了对人性的终极意义上的人文关怀,必将有力地推进我国刑事法治建设的进程和助力于平安中国建设。这也将是我国法治成熟而自信的象征。
当然,中国特色前科消灭制度的构建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既要把现代化的恢复、宽恕、改造等治理理念融入前科消灭的制度设计之中,也要明确制度构建的基本目标、总体思路、保障措施等内容,要使前科消灭制度与犯罪记录登记制度、司法体制机制改革等相关制度和改革举措协同配合、同频共振,让制度优势真正转化为治理效能。关于中国特色前科消灭制度的构建思路,笔者认为,需要坚持本土实践探索与域外经验借鉴有机结合,需要立足我国的基本国情和司法现实,需要与前科人员复归社会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现实情况相适应,需要统筹考虑实行前科消灭面临的信息网络时代背景、价值观念龃龉、法律规范冲突、公众态度等因素的制约,更需要有科学的顶层设计和具体规划。具体而言,要从立法设计、司法保障、行政支持、文化支持、社会合力等多个方面统筹推进。特别是要解决好前科消灭制度确立之后的制度衔接和配套措施保障。美国等西方国家实践中推行的为减少前科人员就业歧视而发起的禁止表格倡议、发给改过自新证书、工作计划税收抵免计划、形塑包容的社会文化等等,都是富有建设性的积极举措,值得我们重视和参考。
(作者系北京师范大学刑科院中国刑法研究所副所长、研究员、博士生导师)
当前,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期,诱发犯罪因素增多,具有前科的人员绝对数量庞大,重新犯罪率居高不下。重新犯罪率高,意味着有前科的人员比例高,也表明前科人员再犯问题突出。众所周知,倘若行为人有犯罪前科,则其终身被烙上了“罪犯”的印记。即使在前科人员刑满释放以后,仍需受到一系列资格和权利的限制或剥夺,不得不长期生活在前科阴霾的笼罩之下,承受规范内以及规范外的双重非难评价和痛苦煎熬。诸如从事特定职业的禁止、相关社会福利资格的剥夺以及孤立的污名化歧视等。特别是在当今信息网络时代,前科带给前科人员的污名化效应以及各种规范内外的不利后遗效应被无限放大,前科人员遭遇的种种资格、权利、福利、机会的限制甚至剥夺以及差别化歧视待遇,使得其进一步被社会孤立和边缘化,进而滋生出重新犯罪以及诸多社会问题。
须知,如果前科人员没有消除“污名化”歧视以及复归社会的救济机制,那么,罪犯的标签将会左右前科人员一生的机遇和抉择,而最终为前科人员“破罐破摔”、重新犯罪“埋单”的将是社会公众。痛定思痛,在前科人员重新犯罪率居高不下的现实面前,我们何不架设一座让前科人员重新融入社会的“金桥”,铺就一条让他们“回头是岸”、彻底走向新生的坦途!诚如刑事古典学派鼻祖贝卡利亚所言,我们的精神往往能够抵御暴力和极端的短暂的痛苦,却经受不住时间的消磨,忍耐不住缠绵的烦恼。如果要让前科人员挣脱现实桎梏和精神枷锁、重新融入社会,如果我们能够用宽容的心灵去谛听他们痛悔的心声、用我们的人性去度人,那么,实行前科消灭就是当然的选择。可以说,前科消灭的制度设计及实践运行,为破解现代社会重新犯罪率高的现实难题,缓和社会矛盾,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提供了理性、可行的解决方案。
正是源于对前科记录扩大化和普遍使用的担忧,以及前科带来的种种不利后遗效应,如前科带来的污名化风险会降低和挫败前科人员将来过守法生活的努力,域外国家一直在积极探索减少、弱化和消除前科不利后遗效应的各种举措,以促进前科人员更生和减少重新犯罪,而确立前科消灭制度就是其中最为重要的改革举措。
回视国内,我国刑事立法和司法中长期未规定或承认前科消灭制度,在社会中似乎更难寻觅到其安身立命之地。直至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订时,才在该法第275条规定了“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即“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由上可见,《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主要是“有限地封存”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不但其适用范围和现实价值有限,而且也非完整意义上的前科消灭制度。
在当前我国大力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全面依法治国新形势下,适时构建一项覆盖成年人和所有未成年人的富有中国特色的前科消灭制度,应当说意义更非同寻常,也具有必要性和现实可行性,其体现了刑事政策的轻缓化倾向和人性化的司法理念,代表了作为社会边缘群体的权利诉求,反映了对人性的终极意义上的人文关怀,必将有力地推进我国刑事法治建设的进程和助力于平安中国建设。这也将是我国法治成熟而自信的象征。
当然,中国特色前科消灭制度的构建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既要把现代化的恢复、宽恕、改造等治理理念融入前科消灭的制度设计之中,也要明确制度构建的基本目标、总体思路、保障措施等内容,要使前科消灭制度与犯罪记录登记制度、司法体制机制改革等相关制度和改革举措协同配合、同频共振,让制度优势真正转化为治理效能。关于中国特色前科消灭制度的构建思路,笔者认为,需要坚持本土实践探索与域外经验借鉴有机结合,需要立足我国的基本国情和司法现实,需要与前科人员复归社会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现实情况相适应,需要统筹考虑实行前科消灭面临的信息网络时代背景、价值观念龃龉、法律规范冲突、公众态度等因素的制约,更需要有科学的顶层设计和具体规划。具体而言,要从立法设计、司法保障、行政支持、文化支持、社会合力等多个方面统筹推进。特别是要解决好前科消灭制度确立之后的制度衔接和配套措施保障。美国等西方国家实践中推行的为减少前科人员就业歧视而发起的禁止表格倡议、发给改过自新证书、工作计划税收抵免计划、形塑包容的社会文化等等,都是富有建设性的积极举措,值得我们重视和参考。
(作者系北京师范大学刑科院中国刑法研究所副所长、研究员、博士生导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