沸沸扬扬的忻州师范学院女博士辞职一案,仍未了结。该院在成为被执行人之后,貌似并不着急。疑其内部复杂的权力斗争,致使直接负责职工离职的人事处处于两难境地。
夜幕下的忻州师院,离开你如此之难
2020年3月25日,忻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自裁决生效日起30日内忻州师院为贾某青解除劳动关系,并为其办理劳动人事关系的转移手续。
忻州师院不服,遂向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法院判决不为贾某青解除劳动关系,不为其办理劳动人事关系的转移手续。同时提出,贾某青想要辞职,至少需向忻州师院交纳51.0504万元。开庭日期定为2020年5月20日。
后在忻府区人民法院的协调下,双方同意延期至6月5日开庭。但在6月4日,法院突然通知贾某青忻州师院撤诉了,取消开庭。这就意味着,原先的仲裁裁决重新有效,进入执行阶段。
可是,贾某青足足等了一个月,也未见忻州师院在执行上有任何进展,不得不于7月6日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的立案申请。忻府区人民法院很快立案,并向忻州师院下达了执行通知书。
2020年8月11日,忻府区法院执行局法官周慧宝和刘义上门督促忻州师院执行,面见了张虎芳院长。但即便如此,忻州师院也不为所动,言称需要召开院长办公会,还要经过“循环单”程序。
所谓“循环单”程序,就是要求贾某青到学院的计财、人事、后勤、科研等处室逐一签字获得同意后方可执行。特别是计财处,会要求贾某青按学院的计算办法交纳罚款方能执行。
翻看仲裁裁决,并无双方经济赔偿的执行内容。其实,忻州师院已于2020年7月6日再次到忻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递交了要求贾某青赔款的仲裁申请,该委也已受理立案。这一新的仲裁主要解决双方经济赔偿的问题,贾某青愿意通过这一渠道消除误会,理清具体的赔偿金额。
但山西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忻府区人民法院均表示,忻州师院发起的新的仲裁或通过其他司法途径,都不能影响贾某青辞职的第一次裁决的执行。
那么,是什么原因导致忻州师院不予执行第一次仲裁裁决和法院的执行令而敢于公然对抗司法呢?
种种迹象表明,忻州师院院级领导班子中有个别领导法律知识欠缺,热衷于权力斗争是主因。博士辞职案中,个别院领导竟提出在女博士人事档案中作手脚,使其无法顺利地与新的工作单位对接的建议;还有个别院领导建议,向全国发布针对女博士的不利公告,使全国所有院校都不敢招收贾某青。更有甚者,纪委不同意忻州师院人事处按司法裁决执行贾某青辞职的事项,否则追究人事处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凡此种种,不胜枚举。此类领导的用意并非依法施政,也非留住人才的善心大发,而是通过背后运作,借女博士推进司法执行而责难于现任院长和人事处长。
原因在于,2019年辞职的一名与贾某青同样情况的博士教师辞职赔款18万多,此类领导并未责难人事处;新近辞职的另一名博士教师,赔款18万多也未责难人事处。而贾某青辞职案的法院调解过程中,双方已谈到二十万左右即将调解成功之际,学院领导开了一次会,突然反悔,退出调解。
究竟是哪位或哪些院领导在给人事处施压而要求忻州师院公然抵制贾某青案的法院执行呢?下面列出所有院领导名单及分管领域,请聪明的读者分辨。
2020年8月11日,忻州师院院长张虎芳向贾某青亲属、委托代理人表示“一定会执行”,副院长李丹在场。其他院领导是否愿意抵制司法执行,不得而知。
窃以为,一个团结的领导班子,一定是一个不对抗法律、不抵制司法执行的班子,一定是一个不搞权力斗争、不抢班夺权的好班子。借刀杀人有时会起到反杀之难以预料的效果。希望忻州师院长治久安,兴学立德。




夜幕下的忻州师院,离开你如此之难
2020年3月25日,忻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自裁决生效日起30日内忻州师院为贾某青解除劳动关系,并为其办理劳动人事关系的转移手续。
忻州师院不服,遂向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法院判决不为贾某青解除劳动关系,不为其办理劳动人事关系的转移手续。同时提出,贾某青想要辞职,至少需向忻州师院交纳51.0504万元。开庭日期定为2020年5月20日。
后在忻府区人民法院的协调下,双方同意延期至6月5日开庭。但在6月4日,法院突然通知贾某青忻州师院撤诉了,取消开庭。这就意味着,原先的仲裁裁决重新有效,进入执行阶段。
可是,贾某青足足等了一个月,也未见忻州师院在执行上有任何进展,不得不于7月6日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的立案申请。忻府区人民法院很快立案,并向忻州师院下达了执行通知书。
2020年8月11日,忻府区法院执行局法官周慧宝和刘义上门督促忻州师院执行,面见了张虎芳院长。但即便如此,忻州师院也不为所动,言称需要召开院长办公会,还要经过“循环单”程序。
所谓“循环单”程序,就是要求贾某青到学院的计财、人事、后勤、科研等处室逐一签字获得同意后方可执行。特别是计财处,会要求贾某青按学院的计算办法交纳罚款方能执行。
翻看仲裁裁决,并无双方经济赔偿的执行内容。其实,忻州师院已于2020年7月6日再次到忻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递交了要求贾某青赔款的仲裁申请,该委也已受理立案。这一新的仲裁主要解决双方经济赔偿的问题,贾某青愿意通过这一渠道消除误会,理清具体的赔偿金额。
但山西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忻府区人民法院均表示,忻州师院发起的新的仲裁或通过其他司法途径,都不能影响贾某青辞职的第一次裁决的执行。
那么,是什么原因导致忻州师院不予执行第一次仲裁裁决和法院的执行令而敢于公然对抗司法呢?
种种迹象表明,忻州师院院级领导班子中有个别领导法律知识欠缺,热衷于权力斗争是主因。博士辞职案中,个别院领导竟提出在女博士人事档案中作手脚,使其无法顺利地与新的工作单位对接的建议;还有个别院领导建议,向全国发布针对女博士的不利公告,使全国所有院校都不敢招收贾某青。更有甚者,纪委不同意忻州师院人事处按司法裁决执行贾某青辞职的事项,否则追究人事处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凡此种种,不胜枚举。此类领导的用意并非依法施政,也非留住人才的善心大发,而是通过背后运作,借女博士推进司法执行而责难于现任院长和人事处长。
原因在于,2019年辞职的一名与贾某青同样情况的博士教师辞职赔款18万多,此类领导并未责难人事处;新近辞职的另一名博士教师,赔款18万多也未责难人事处。而贾某青辞职案的法院调解过程中,双方已谈到二十万左右即将调解成功之际,学院领导开了一次会,突然反悔,退出调解。
究竟是哪位或哪些院领导在给人事处施压而要求忻州师院公然抵制贾某青案的法院执行呢?下面列出所有院领导名单及分管领域,请聪明的读者分辨。
2020年8月11日,忻州师院院长张虎芳向贾某青亲属、委托代理人表示“一定会执行”,副院长李丹在场。其他院领导是否愿意抵制司法执行,不得而知。
窃以为,一个团结的领导班子,一定是一个不对抗法律、不抵制司法执行的班子,一定是一个不搞权力斗争、不抢班夺权的好班子。借刀杀人有时会起到反杀之难以预料的效果。希望忻州师院长治久安,兴学立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