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区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
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一、济南市长清区金冉米线馆采购不合格米线案
1、基本情况。
(一)样品名称:米线
(二)不合格项目: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
(三)报告编号:GJQD2020081494
2、处置情况。收到检验机构出具的不合格报告后,执法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将不合格报告送达给当事人,现场未发现不合格批次米线,当事人立即对采购不合格米线的行为进行风险排查并进行整改。
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米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采购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济南市长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济南市长清区金冉米线馆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4500元。
3、整改情况。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加强进货查验管理。
二、济南市长清区迎春快餐店采购不合格绿豆芽案
1、基本情况。
(一)样品名称:绿豆芽
(二)不合格项目: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6-苄基腺嘌呤
(三)报告编号:GJQD2020081003
2、处置情况。收到检验机构出具的不合格报告后,执法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将不合格报告送达给当事人,现场未发现不合格批次绿豆芽,当事人立即对采购不合格绿豆芽的行为进行风险排查并进行整改。
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绿豆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采购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济南市长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济南市长清区迎春快餐店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4500元。
3、整改情况。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加强进货查验管理。
三、济南市长清区佳诺酒店采购不合格河虾案
1、基本情况。
(一)样品名称:河虾
(二)不合格项目:呋喃西林代谢物
(三)报告编号:BE202001060324
2、处置情况。收到检验机构出具的不合格报告后,执法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将不合格报告送达给当事人,现场未发现不合格批次河虾,当事人立即对采购不合格河虾的行为进行风险排查并进行整改。
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河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采购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济南市长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济南市长清区佳诺酒店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0元;2、罚款20000元。
3、整改情况。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加强进货查验管理。
济南市长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1月18日
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一、济南市长清区金冉米线馆采购不合格米线案
1、基本情况。
(一)样品名称:米线
(二)不合格项目: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
(三)报告编号:GJQD2020081494
2、处置情况。收到检验机构出具的不合格报告后,执法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将不合格报告送达给当事人,现场未发现不合格批次米线,当事人立即对采购不合格米线的行为进行风险排查并进行整改。
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米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采购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济南市长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济南市长清区金冉米线馆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4500元。
3、整改情况。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加强进货查验管理。
二、济南市长清区迎春快餐店采购不合格绿豆芽案
1、基本情况。
(一)样品名称:绿豆芽
(二)不合格项目: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6-苄基腺嘌呤
(三)报告编号:GJQD2020081003
2、处置情况。收到检验机构出具的不合格报告后,执法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将不合格报告送达给当事人,现场未发现不合格批次绿豆芽,当事人立即对采购不合格绿豆芽的行为进行风险排查并进行整改。
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绿豆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采购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济南市长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济南市长清区迎春快餐店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4500元。
3、整改情况。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加强进货查验管理。
三、济南市长清区佳诺酒店采购不合格河虾案
1、基本情况。
(一)样品名称:河虾
(二)不合格项目:呋喃西林代谢物
(三)报告编号:BE202001060324
2、处置情况。收到检验机构出具的不合格报告后,执法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将不合格报告送达给当事人,现场未发现不合格批次河虾,当事人立即对采购不合格河虾的行为进行风险排查并进行整改。
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河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采购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济南市长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济南市长清区佳诺酒店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0元;2、罚款20000元。
3、整改情况。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加强进货查验管理。
济南市长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