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建工集团被实名举报管理混乱、违规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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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各位领导:我叫李红杰,家住河北省邯郸市鸡泽县东北庄村,现去信反映河北建工集团责任有限公司在承建邢台市第一中学新校区项目时,因为管理混乱,违规操作,导致其下属的劳务承保公司在组织施工作业过程中,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并且有恃无恐,肆意妄为,不仅严重损害了我们这些工程劳务承包者的利益,而且也严重违反了有关建筑行业的法律法规,扰乱了建筑市场的秩序。
对于他们的这些恶劣行径,我们有理由发出了这样的诘问:究竟是谁在放纵着劳务公司利用管理上的混乱为我们“挖坑”?由此给农民工造成的巨大经济损失,作为项目监管单位的河北建工公司能辞其咎吗?
违规事实一:利用自己工程劳务招标的强势地位,拒不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借以达到其在工程建设中肆意妄为、压低和侵吞工程款的目的。我和陈月振、刘志强、陈令勋等人长期从事建筑行业。2020年8月下旬经别人介绍,我们到邢台市一中新校区河北建工集团项目部洽谈建筑工程的承揽业务。
当时与我们对接洽谈的是一个名叫刘立飞的人,他自称是河北建工集团委派的容达劳务有限公司的负责人,全权负责该项目的劳务用工和施工建设。之后,双方经过洽谈,确定了由我方负责该项目中106号图文中心工程加气块砌筑施工,并且双方约定,我方只负责加砌块砌筑,不负责钢筋以及建筑辅材等,施工的价格为河北建工集团项目部出500元每立方,然后刘立飞再以465元每立方的价格与我们进行结算。双方初步谈妥项目之后,我们曾提出双方签订施工合同,但却遭到了刘立飞的拒绝,他当时给出的理由就是:目前河北建工集团方面尚未与其签订合同,所以他暂时也无法与我方签订合同。与此同时,刘立飞还若有其事地一再声称,说“我这里的活多得是,不怕你们没活干,就怕你们干不过来”,话里话外,都透漏出一种“商机巨大”的意味,而这对于受到疫情影响长时间找不到活干的我们来说,无疑会带来很大的诱惑力。
由此,本该用白纸黑字固定下来双方责权利的施工合同,至此就变成了一种缺乏法律效力的口头协议,这也就为此后出现的种种矛盾和纠纷埋下了祸根。应当说,在双方没有签订施工合同的情况下就贸然进行工程作业,我们也存在盲目轻信等一定的责任,但这也是由于我们工程劳务承包者在建筑市场时所处的弱势地位所决定的,因为如果我们始终坚持先签订施工合同再开工建设的话,很可能根本就无法从刘立飞的手中承揽到工程。由此可见,刘立飞正是利用了自己在工程招标中的强势地位,才迫使我们不得不俯首就范。
但是,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筑行业的法律法规,任何工程都必须首先签订施工合同,否则就可以视为违规行为。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尽管刘立飞钻了我们法律法规意识不够强化的空子,但作为工程监管方的河北建工集团和工程项目部,难道就可以不履行自己必要的监督和监管责任吗?况且河北建工集团作为一家大型国企,难道就可以放弃自己的社会责任,对下属的违规行为听之任之、放任不管吗?这其中难道就不存在违规和渎职的成份吗?这种表现,在河北建工集团究竟是个别现象还是属于普遍性的“常态”呢?这种藐视建筑法规、扰乱建筑市场秩序的行为,难道不应当受到上级有关部门的严厉查处和惩治吗?
违规事实二:利用欺诈的手段,损人利己,以售其奸,给劳务承包者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我们与刘立飞之间达成口头协议后,8月27日开始正式进场,对106号楼进行加砌块作业施工。在此期间,刘立飞多次以“抢赶工期”为由,一再催促我们多找些干活的人手来,并且还言之凿凿地表示,要将新校区的体育馆、实验楼以及203、204号楼等多项工程一并交付给我们进行施工。有了这样的“重大利好”消息,我们自然也想多承揽些工程。于是我们立即向昔日的工友们广泛散播了“招募”的信息。从9月1日起,前来应募参加施工的农民工们开始陆续赶到,短时间之内,就先后有100多名农民工汇聚到了我们这里,这其中甚至有不少人是从广西南宁、黑龙江哈尔滨等地远道而来的。然而,当这些来自全国各地的农民工风尘仆仆地赶到施工现场时,等待他们的却是一种“没活可干”的尴尬境遇。原来,就在我们广泛招徕人手的时候,刘立飞不知从何处又招来了一些施工队,并将原来答应要给我们的工程又节外生枝地“许配”给了他人,从而让我们费尽心思招来的大批“人马”完全没有了“用武之地”。与此同时,这些人到来后由于无法进入施工现场,因而吃饭和住宿都成了大问题。无奈之下,我们只得被迫尽起了“地主之谊”,想方设法地为他们安排食宿,不少人还被“破费”地安排进入旅店,让我们着实尝到了一把“人多”的烦恼。与此同时,为了让这些白跑一趟的农民工兄弟们能够顺利返回,我们硬着头皮包管他们的食宿,并报销来返车费及误工费等,单是这些花销,就让我们“凭空”多花费了近三十万元的冤枉钱。然而,刘立飞却利用现场施工人员大幅“超额”出现的“良机”,越过我们低价雇用这些工人为他们干活,从而人为地造成了现场施工人员劳务费用的刻意压低和恶性竞争,继而使他们能够达到损人利己、牟取利益最大化的险恶目的。不仅如此,我们原来担负的作业工程也被刘立飞进行了人为“缩水”。
这其中的一个事实就是:就在我们对106号楼施工期间,刘立飞竟然不由分说地将这栋楼中施工最方便的第四层交给了自己的施工队来干。我们本来还以为这次能够放开手脚地大干一场,谁知自己原来承揽下来的工程量都变的“吃不饱”,真可谓是“赔了夫人又折兵”。而酿成这一苦果的原因,都是因为刘立飞在整个工程项目中一手遮天、独断专行,瞎指挥、乱决策所造成的。难道这枚苦果就只能由我们自己来吞咽吗?刘立飞以及用人失察的河北建工集团难道就不应对此负责吗?违规事实三:正是由于河北建工集团管理混乱、有令不行,从而给下属项目承包人违规压低工程结算价格、任意侵占和盘剥劳务承包者的利益带来了可能。让我们更加愤愤不平的是,刘立飞竟然利用“未签施工合同”所造成的管理漏洞,开始明目张胆地对我们这些劳务承包者的利益进行肆意压榨和侵占。9月16日,就在106号楼的施工进入收尾阶段时,刘立飞突然又一反常态地提出需要签订施工合同。然而当我们接过刘立飞提交过来的合同进行查看时,惊诧地发现原来约定的每立方465元(有通话录音为证)的工程结算价格竟然被大幅压低到了300元。对于这样一份形同“抢劫”、欺人太甚的合同,我们又怎么会签呢?看到我们拒绝在这份合同上签字,刘立飞随即向我们发出了退场通知,并且拒不结算应付的工程款。直到在我们据理力争、拒不离场的情况下,刘立飞方才极不情愿地支付了我们10万元的“生活费”,其余43万元的工程劳务尾款则是借故推脱,拒不支付。更加令我们激愤难平的是,刘立飞竟然采用弄虚作假的手段,公然在给农民工结算工资时“越俎代庖”、违规操作,肆无忌惮地损害和侵占我们劳务承包者的利益。9月28日,刘立飞为了平息农民工领不到工资的“众怒”,竟然采取了在我们与农民工之间进行“分化瓦解”的卑劣方式,隔着我们直接给部分农民工发放了工资。不过让我们格外惊诧的是,刘立飞在为这些工人发放工资的时候,却是弄虚作假、心怀叵测,完全置我们的利益受损而不顾。例如刘立飞在为一位名叫褚新用的工人发放工资时,实际支付其的工资为10000元,但却让其打了一张25200的收条;实际支付工人张光明工资4040元,却让其打了一张5040元的收条。更为离谱的是,在给一个名叫冉庆臣的工人支付工资时,由于其先前已经预先从我们这里支取过2万元多的生活费,所以按照我们核定的工资,本应9万余元的工资减去2万左右后,实际应当支付其6万元的工资,却被刘立飞发放了15万元的工资(上述几例情况均有当事人出具的材料为证)。探究刘立飞之所以如此“豪爽大方”的目的,无非就是以此来作为日后与我们进行劳务结算的依据,从而借机将“超额”支出的工资转嫁给我们。然而上述工人多支出的工资,其实是为刘立飞干活应发的工资,现在却被算到了我们的头上,这种“张冠李戴”、巧取豪夺的做法,不是对我们的公然讹诈和抢劫又是什么呢?刘立飞如此明目张胆地弄虚作假、捞取不义之财,试问是谁给了他这样的底气和“霸气”?河北建工集团对于这些情况放任不管、置若罔闻,有关人员在其中又是担当了什么样的角色?在这种充满蹊跷现象的背后,会不会存在着某种利益勾兑和交换呢?违规事实四:违规现象俯拾皆是,特别是安全管理已经到了触目惊心、形成事实的地步。按照建筑业界的有关法规,作为工程发包方的河北建工集团,一方面应当首先与容达劳务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另一方面也应当监督容达劳务公司与施工方签订合同,同时对施工方的资质和用工人员情况(例如是否签订劳务合同并为其缴纳了意外人身伤害保险等)尽到审查和监管责任,特别是目前的新冠肺炎疫情期间,进场施工人员必须按规定提供所在村委会开具的健康证明并进行严格的登记等。然而这些本应由建工集团所做的工作,却均被他们莫名其妙地“省略”掉了,变成了各种必备合同的“空白之地”,而这也就为刘立飞的任意妄为、恶意侵占劳务承包方利益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实际上,刘立飞就曾在无意之间透漏过,说容达劳务公司其实就是河北建工集团自己建立的公司,二者之间具有天然性的“近亲血缘”关系,并且容达公司在施工现场也似乎只有其“光杆”一人,根本没有什么额外的机构或人员,俨然就是个“皮包公司”。如此种种的反常情况,刘立飞能够在施工过程中大权独揽、无人监管所带来的疑点,似乎也就不难做出解释了。试问,这种混乱的管理,究竟会坑害谁、便宜谁?在这种管理乱象的背后,趟浑的“水”到底有多深?与此同时,河北建工集团管理中的混乱,还体现在对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的麻木不仁和形同虚设方面。例如按照有关规定,施工作业人员进场后,首先要进行安全技能和意识方面的集中培训,强化他们的安全规程意识和安全防范技能。但是这项工作建工集团也根本没有去做。
正是由于安全教育和防范措施的不到位,9月15日上午8时30分许,我们施工队的一位名叫张作伟的邢台广宗小伙,在106号楼进行施工作业时,被在该楼四层干活的刘立飞施工队人员失手掉落的一根钢管砸中头部,顿时鲜血直流、昏死过去,辛亏其头上所戴的安全帽减缓了坠物冲力,否则后果不堪设想。张作伟随后被紧急送往医院抢救后,建工集团项目部的人员对此不闻不问、无动于衷,更没有任何人出面前去探视慰问一下伤者,只是在伤者家属的再三催促之下,方才分两次用手机打过来6000元钱的医疗费,此后便再无下文,对生命的冷漠和对安全的轻视由此可见一斑。此外在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高空作业人员不带安全帽、不系安全带、不设置防范高空坠物安全防护网等现象也是普遍存在。并且施工现场路面没有安装喷淋降尘设施,地面裸露、尘土飞扬,建筑垃圾随处堆放等现场施工不规范的状况也是司空见惯、触目皆是。甚至在9月18日有记者在施工现场进行采访时,就曾亲眼目睹到一位项目部戴眼镜的管理人员骑着自行车四处转悠,头上也始终未见戴有安全帽。这位记者当时还进行了拍照,但在项目部进行问询时也未得到积极的回应。如此种种安全管理的**与混乱,出现惨痛的工伤事故情况也就不足为奇了,只不过实在令人难以想象的是,这难道就是一家大型国企的“风范”与“做派”?令人分外困惑和不解的是,尽管我们将上述情况先后多次向河北建工集团、邢台市住建局以及邢台市一中新校区河北建工集团项目部等有关单位和部门进行了投诉和反映,但时至今日却始终未能获得任何的回复或反响。甚至河北建工集团项目部经理李朝辉对于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的种种矛盾纠纷和反常情况,也从未组织过双方当事者进行面对面的质证和调查,只是偏听偏信地听从刘立飞的一面之词,致使刘立飞在侵害我们的利益、触犯有关法规等方面的行为愈加显得变本加厉、为所欲为。
为此我们不禁要问:河北建工集团等有关单位和部门,对于工程管理中出现的种种怪象和问题,难道不应当查一查、管一管,彻底刹住各种违规操作和管理混乱的乱象、还我们一个公道吗?在此,我们恳请各位领导和有关部门,在对我们所反映的问题进行深入调查和了解的基础上,对有关涉嫌违规和违法的人员予以严厉的查办和惩治,为我们伸张正义、主持公道!
举报人:李红杰
2020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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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各位领导:我叫李红杰,家住河北省邯郸市鸡泽县东北庄村,现去信反映河北建工集团责任有限公司在承建邢台市第一中学新校区项目时,因为管理混乱,违规操作,导致其下属的劳务承保公司在组织施工作业过程中,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并且有恃无恐,肆意妄为,不仅严重损害了我们这些工程劳务承包者的利益,而且也严重违反了有关建筑行业的法律法规,扰乱了建筑市场的秩序。
对于他们的这些恶劣行径,我们有理由发出了这样的诘问:究竟是谁在放纵着劳务公司利用管理上的混乱为我们“挖坑”?由此给农民工造成的巨大经济损失,作为项目监管单位的河北建工公司能辞其咎吗?
违规事实一:利用自己工程劳务招标的强势地位,拒不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借以达到其在工程建设中肆意妄为、压低和侵吞工程款的目的。我和陈月振、刘志强、陈令勋等人长期从事建筑行业。2020年8月下旬经别人介绍,我们到邢台市一中新校区河北建工集团项目部洽谈建筑工程的承揽业务。
当时与我们对接洽谈的是一个名叫刘立飞的人,他自称是河北建工集团委派的容达劳务有限公司的负责人,全权负责该项目的劳务用工和施工建设。之后,双方经过洽谈,确定了由我方负责该项目中106号图文中心工程加气块砌筑施工,并且双方约定,我方只负责加砌块砌筑,不负责钢筋以及建筑辅材等,施工的价格为河北建工集团项目部出500元每立方,然后刘立飞再以465元每立方的价格与我们进行结算。双方初步谈妥项目之后,我们曾提出双方签订施工合同,但却遭到了刘立飞的拒绝,他当时给出的理由就是:目前河北建工集团方面尚未与其签订合同,所以他暂时也无法与我方签订合同。与此同时,刘立飞还若有其事地一再声称,说“我这里的活多得是,不怕你们没活干,就怕你们干不过来”,话里话外,都透漏出一种“商机巨大”的意味,而这对于受到疫情影响长时间找不到活干的我们来说,无疑会带来很大的诱惑力。
由此,本该用白纸黑字固定下来双方责权利的施工合同,至此就变成了一种缺乏法律效力的口头协议,这也就为此后出现的种种矛盾和纠纷埋下了祸根。应当说,在双方没有签订施工合同的情况下就贸然进行工程作业,我们也存在盲目轻信等一定的责任,但这也是由于我们工程劳务承包者在建筑市场时所处的弱势地位所决定的,因为如果我们始终坚持先签订施工合同再开工建设的话,很可能根本就无法从刘立飞的手中承揽到工程。由此可见,刘立飞正是利用了自己在工程招标中的强势地位,才迫使我们不得不俯首就范。
但是,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筑行业的法律法规,任何工程都必须首先签订施工合同,否则就可以视为违规行为。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尽管刘立飞钻了我们法律法规意识不够强化的空子,但作为工程监管方的河北建工集团和工程项目部,难道就可以不履行自己必要的监督和监管责任吗?况且河北建工集团作为一家大型国企,难道就可以放弃自己的社会责任,对下属的违规行为听之任之、放任不管吗?这其中难道就不存在违规和渎职的成份吗?这种表现,在河北建工集团究竟是个别现象还是属于普遍性的“常态”呢?这种藐视建筑法规、扰乱建筑市场秩序的行为,难道不应当受到上级有关部门的严厉查处和惩治吗?
违规事实二:利用欺诈的手段,损人利己,以售其奸,给劳务承包者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我们与刘立飞之间达成口头协议后,8月27日开始正式进场,对106号楼进行加砌块作业施工。在此期间,刘立飞多次以“抢赶工期”为由,一再催促我们多找些干活的人手来,并且还言之凿凿地表示,要将新校区的体育馆、实验楼以及203、204号楼等多项工程一并交付给我们进行施工。有了这样的“重大利好”消息,我们自然也想多承揽些工程。于是我们立即向昔日的工友们广泛散播了“招募”的信息。从9月1日起,前来应募参加施工的农民工们开始陆续赶到,短时间之内,就先后有100多名农民工汇聚到了我们这里,这其中甚至有不少人是从广西南宁、黑龙江哈尔滨等地远道而来的。然而,当这些来自全国各地的农民工风尘仆仆地赶到施工现场时,等待他们的却是一种“没活可干”的尴尬境遇。原来,就在我们广泛招徕人手的时候,刘立飞不知从何处又招来了一些施工队,并将原来答应要给我们的工程又节外生枝地“许配”给了他人,从而让我们费尽心思招来的大批“人马”完全没有了“用武之地”。与此同时,这些人到来后由于无法进入施工现场,因而吃饭和住宿都成了大问题。无奈之下,我们只得被迫尽起了“地主之谊”,想方设法地为他们安排食宿,不少人还被“破费”地安排进入旅店,让我们着实尝到了一把“人多”的烦恼。与此同时,为了让这些白跑一趟的农民工兄弟们能够顺利返回,我们硬着头皮包管他们的食宿,并报销来返车费及误工费等,单是这些花销,就让我们“凭空”多花费了近三十万元的冤枉钱。然而,刘立飞却利用现场施工人员大幅“超额”出现的“良机”,越过我们低价雇用这些工人为他们干活,从而人为地造成了现场施工人员劳务费用的刻意压低和恶性竞争,继而使他们能够达到损人利己、牟取利益最大化的险恶目的。不仅如此,我们原来担负的作业工程也被刘立飞进行了人为“缩水”。
这其中的一个事实就是:就在我们对106号楼施工期间,刘立飞竟然不由分说地将这栋楼中施工最方便的第四层交给了自己的施工队来干。我们本来还以为这次能够放开手脚地大干一场,谁知自己原来承揽下来的工程量都变的“吃不饱”,真可谓是“赔了夫人又折兵”。而酿成这一苦果的原因,都是因为刘立飞在整个工程项目中一手遮天、独断专行,瞎指挥、乱决策所造成的。难道这枚苦果就只能由我们自己来吞咽吗?刘立飞以及用人失察的河北建工集团难道就不应对此负责吗?违规事实三:正是由于河北建工集团管理混乱、有令不行,从而给下属项目承包人违规压低工程结算价格、任意侵占和盘剥劳务承包者的利益带来了可能。让我们更加愤愤不平的是,刘立飞竟然利用“未签施工合同”所造成的管理漏洞,开始明目张胆地对我们这些劳务承包者的利益进行肆意压榨和侵占。9月16日,就在106号楼的施工进入收尾阶段时,刘立飞突然又一反常态地提出需要签订施工合同。然而当我们接过刘立飞提交过来的合同进行查看时,惊诧地发现原来约定的每立方465元(有通话录音为证)的工程结算价格竟然被大幅压低到了300元。对于这样一份形同“抢劫”、欺人太甚的合同,我们又怎么会签呢?看到我们拒绝在这份合同上签字,刘立飞随即向我们发出了退场通知,并且拒不结算应付的工程款。直到在我们据理力争、拒不离场的情况下,刘立飞方才极不情愿地支付了我们10万元的“生活费”,其余43万元的工程劳务尾款则是借故推脱,拒不支付。更加令我们激愤难平的是,刘立飞竟然采用弄虚作假的手段,公然在给农民工结算工资时“越俎代庖”、违规操作,肆无忌惮地损害和侵占我们劳务承包者的利益。9月28日,刘立飞为了平息农民工领不到工资的“众怒”,竟然采取了在我们与农民工之间进行“分化瓦解”的卑劣方式,隔着我们直接给部分农民工发放了工资。不过让我们格外惊诧的是,刘立飞在为这些工人发放工资的时候,却是弄虚作假、心怀叵测,完全置我们的利益受损而不顾。例如刘立飞在为一位名叫褚新用的工人发放工资时,实际支付其的工资为10000元,但却让其打了一张25200的收条;实际支付工人张光明工资4040元,却让其打了一张5040元的收条。更为离谱的是,在给一个名叫冉庆臣的工人支付工资时,由于其先前已经预先从我们这里支取过2万元多的生活费,所以按照我们核定的工资,本应9万余元的工资减去2万左右后,实际应当支付其6万元的工资,却被刘立飞发放了15万元的工资(上述几例情况均有当事人出具的材料为证)。探究刘立飞之所以如此“豪爽大方”的目的,无非就是以此来作为日后与我们进行劳务结算的依据,从而借机将“超额”支出的工资转嫁给我们。然而上述工人多支出的工资,其实是为刘立飞干活应发的工资,现在却被算到了我们的头上,这种“张冠李戴”、巧取豪夺的做法,不是对我们的公然讹诈和抢劫又是什么呢?刘立飞如此明目张胆地弄虚作假、捞取不义之财,试问是谁给了他这样的底气和“霸气”?河北建工集团对于这些情况放任不管、置若罔闻,有关人员在其中又是担当了什么样的角色?在这种充满蹊跷现象的背后,会不会存在着某种利益勾兑和交换呢?违规事实四:违规现象俯拾皆是,特别是安全管理已经到了触目惊心、形成事实的地步。按照建筑业界的有关法规,作为工程发包方的河北建工集团,一方面应当首先与容达劳务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另一方面也应当监督容达劳务公司与施工方签订合同,同时对施工方的资质和用工人员情况(例如是否签订劳务合同并为其缴纳了意外人身伤害保险等)尽到审查和监管责任,特别是目前的新冠肺炎疫情期间,进场施工人员必须按规定提供所在村委会开具的健康证明并进行严格的登记等。然而这些本应由建工集团所做的工作,却均被他们莫名其妙地“省略”掉了,变成了各种必备合同的“空白之地”,而这也就为刘立飞的任意妄为、恶意侵占劳务承包方利益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实际上,刘立飞就曾在无意之间透漏过,说容达劳务公司其实就是河北建工集团自己建立的公司,二者之间具有天然性的“近亲血缘”关系,并且容达公司在施工现场也似乎只有其“光杆”一人,根本没有什么额外的机构或人员,俨然就是个“皮包公司”。如此种种的反常情况,刘立飞能够在施工过程中大权独揽、无人监管所带来的疑点,似乎也就不难做出解释了。试问,这种混乱的管理,究竟会坑害谁、便宜谁?在这种管理乱象的背后,趟浑的“水”到底有多深?与此同时,河北建工集团管理中的混乱,还体现在对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的麻木不仁和形同虚设方面。例如按照有关规定,施工作业人员进场后,首先要进行安全技能和意识方面的集中培训,强化他们的安全规程意识和安全防范技能。但是这项工作建工集团也根本没有去做。
正是由于安全教育和防范措施的不到位,9月15日上午8时30分许,我们施工队的一位名叫张作伟的邢台广宗小伙,在106号楼进行施工作业时,被在该楼四层干活的刘立飞施工队人员失手掉落的一根钢管砸中头部,顿时鲜血直流、昏死过去,辛亏其头上所戴的安全帽减缓了坠物冲力,否则后果不堪设想。张作伟随后被紧急送往医院抢救后,建工集团项目部的人员对此不闻不问、无动于衷,更没有任何人出面前去探视慰问一下伤者,只是在伤者家属的再三催促之下,方才分两次用手机打过来6000元钱的医疗费,此后便再无下文,对生命的冷漠和对安全的轻视由此可见一斑。此外在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高空作业人员不带安全帽、不系安全带、不设置防范高空坠物安全防护网等现象也是普遍存在。并且施工现场路面没有安装喷淋降尘设施,地面裸露、尘土飞扬,建筑垃圾随处堆放等现场施工不规范的状况也是司空见惯、触目皆是。甚至在9月18日有记者在施工现场进行采访时,就曾亲眼目睹到一位项目部戴眼镜的管理人员骑着自行车四处转悠,头上也始终未见戴有安全帽。这位记者当时还进行了拍照,但在项目部进行问询时也未得到积极的回应。如此种种安全管理的**与混乱,出现惨痛的工伤事故情况也就不足为奇了,只不过实在令人难以想象的是,这难道就是一家大型国企的“风范”与“做派”?令人分外困惑和不解的是,尽管我们将上述情况先后多次向河北建工集团、邢台市住建局以及邢台市一中新校区河北建工集团项目部等有关单位和部门进行了投诉和反映,但时至今日却始终未能获得任何的回复或反响。甚至河北建工集团项目部经理李朝辉对于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的种种矛盾纠纷和反常情况,也从未组织过双方当事者进行面对面的质证和调查,只是偏听偏信地听从刘立飞的一面之词,致使刘立飞在侵害我们的利益、触犯有关法规等方面的行为愈加显得变本加厉、为所欲为。
为此我们不禁要问:河北建工集团等有关单位和部门,对于工程管理中出现的种种怪象和问题,难道不应当查一查、管一管,彻底刹住各种违规操作和管理混乱的乱象、还我们一个公道吗?在此,我们恳请各位领导和有关部门,在对我们所反映的问题进行深入调查和了解的基础上,对有关涉嫌违规和违法的人员予以严厉的查办和惩治,为我们伸张正义、主持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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