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女子入院诊断为轻微脑梗一天后因脑出血死亡,本钢总医院存在过错被法院判赔32万
本溪女子凌晨1点多感觉不适,进入本钢总医院治疗,入院后被诊断为轻微脑梗,过了仅仅一天时间却因脑出血死亡。近日,裁判文书网发布判决书,本溪女子因医院的医疗过错死亡,被法院判赔32万余元。
判决书中显示,2019年1月18日凌晨1时30分,患者邸某珍在家中卧室起身如厕时,感觉不能站立,倒于地上。凌晨2时多,家属拨打120急救电话,送往本钢总医院。
凌晨3时,患者邸某珍被送到本钢总医院的急诊科。值班医生让家属送患者邸某珍做CT检查,根据检查结果,值班医生诊断邸某珍为轻微脑梗。
1月18日上午9时多,患者家属接到通知,可以将患者转到住院部。10时左右,患者邸某珍住进病房。进入病房后,主治医师邢某某找到患者的爱人,在没有做任何详细检查的情况下,说明患者仍然按照轻微脑梗进行诊治。18日全天,患者邸某珍根据医嘱,吃了一次口服药,共计三粒,一直在注射点滴,共计三瓶。
1月19日凌晨5时左右,患者邸某珍出现头疼、恶心、呕吐的现象,患者女儿马上叫来值班医生,值班医生为患者量了血压,拿了两片降压药,让患者服用。但由于邸某珍一直在呕吐,连水都无法进食,降压药根本吃不进去。鉴于此,值班医生给患者邸某珍打了一针肌肉针,具体是什么药没有对患者家属说明。过了十多分钟,值班医生再次测量血压,说已经正常了,没什么事了。但是,患者呕吐的现象并没有好转,隔几分钟就吐一次,呕吐物中有褐色物质。期间因患者始终不舒服,多次找到值班医生,值班医生均反应没有什么大事。
1月19日早上6时30分,患者邸某珍进入昏迷状态,全无意识,值班医生翻开患者眼睛,才说明患者情况不太好,建议去做CT检查。由于当晚护理的家属只有患者女儿自己,患者女儿恳求值班医生帮忙将患者抬上移动床,患者女儿好将其送去做检查,但遭到值班医生的坚决反对。
1月19日早上7时多,患者邸某珍已经深度昏迷,没有任何意识,大小便失禁。家属将其送去做检查,检查结论显示患者邸某珍脑部大面积出血。检查后,家属将患者推回病房的走廊后,找到值班医生,值班医生说已经叫了外科专家来会诊,便自行回办公室了。半个小时之后,来了一个自称外科专家的20多岁的年轻医生,在走廊上匆匆看了患者一眼,就诊断为脑疝,强调做手术已没有任何意义。家属反复沟通是否还有其他办法可以救人,值班医生说没有什么办法了。
2019年1月19日上午11时左右,患者呼吸减弱,家属叫来医生,医生给患者做了心脏按压,打了几针,患者失去生命体征。
2020年5月13日,根据法院申请,北京法源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对患者邸某珍的整个诊治过程进行了司法鉴定,鉴定结论为“辽宁省健康产业集团本钢总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该过错的医疗行为与邸某珍的死亡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果关系原因力程度为同等程度作用范畴。”据此,患者家属将本钢总医院起诉至法院。
被告对司法鉴定意见书有异议,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出书面申诉意见,并申请鉴定人员出庭,鉴定人员出庭接受质证。
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应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生命健康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系医疗纠纷,在医疗纠纷中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书面异议,但是被告未能提供有效的证据证明该项辩称意见,故法院不予采信,法院对司法鉴定意见书予以认可。
据此,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近日,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判决:辽宁省健康产业集团本钢总医院赔偿原告324705元。
本溪女子凌晨1点多感觉不适,进入本钢总医院治疗,入院后被诊断为轻微脑梗,过了仅仅一天时间却因脑出血死亡。近日,裁判文书网发布判决书,本溪女子因医院的医疗过错死亡,被法院判赔32万余元。
判决书中显示,2019年1月18日凌晨1时30分,患者邸某珍在家中卧室起身如厕时,感觉不能站立,倒于地上。凌晨2时多,家属拨打120急救电话,送往本钢总医院。
凌晨3时,患者邸某珍被送到本钢总医院的急诊科。值班医生让家属送患者邸某珍做CT检查,根据检查结果,值班医生诊断邸某珍为轻微脑梗。
1月18日上午9时多,患者家属接到通知,可以将患者转到住院部。10时左右,患者邸某珍住进病房。进入病房后,主治医师邢某某找到患者的爱人,在没有做任何详细检查的情况下,说明患者仍然按照轻微脑梗进行诊治。18日全天,患者邸某珍根据医嘱,吃了一次口服药,共计三粒,一直在注射点滴,共计三瓶。
1月19日凌晨5时左右,患者邸某珍出现头疼、恶心、呕吐的现象,患者女儿马上叫来值班医生,值班医生为患者量了血压,拿了两片降压药,让患者服用。但由于邸某珍一直在呕吐,连水都无法进食,降压药根本吃不进去。鉴于此,值班医生给患者邸某珍打了一针肌肉针,具体是什么药没有对患者家属说明。过了十多分钟,值班医生再次测量血压,说已经正常了,没什么事了。但是,患者呕吐的现象并没有好转,隔几分钟就吐一次,呕吐物中有褐色物质。期间因患者始终不舒服,多次找到值班医生,值班医生均反应没有什么大事。
1月19日早上6时30分,患者邸某珍进入昏迷状态,全无意识,值班医生翻开患者眼睛,才说明患者情况不太好,建议去做CT检查。由于当晚护理的家属只有患者女儿自己,患者女儿恳求值班医生帮忙将患者抬上移动床,患者女儿好将其送去做检查,但遭到值班医生的坚决反对。
1月19日早上7时多,患者邸某珍已经深度昏迷,没有任何意识,大小便失禁。家属将其送去做检查,检查结论显示患者邸某珍脑部大面积出血。检查后,家属将患者推回病房的走廊后,找到值班医生,值班医生说已经叫了外科专家来会诊,便自行回办公室了。半个小时之后,来了一个自称外科专家的20多岁的年轻医生,在走廊上匆匆看了患者一眼,就诊断为脑疝,强调做手术已没有任何意义。家属反复沟通是否还有其他办法可以救人,值班医生说没有什么办法了。
2019年1月19日上午11时左右,患者呼吸减弱,家属叫来医生,医生给患者做了心脏按压,打了几针,患者失去生命体征。
2020年5月13日,根据法院申请,北京法源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对患者邸某珍的整个诊治过程进行了司法鉴定,鉴定结论为“辽宁省健康产业集团本钢总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该过错的医疗行为与邸某珍的死亡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果关系原因力程度为同等程度作用范畴。”据此,患者家属将本钢总医院起诉至法院。
被告对司法鉴定意见书有异议,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出书面申诉意见,并申请鉴定人员出庭,鉴定人员出庭接受质证。
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应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生命健康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系医疗纠纷,在医疗纠纷中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书面异议,但是被告未能提供有效的证据证明该项辩称意见,故法院不予采信,法院对司法鉴定意见书予以认可。
据此,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近日,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判决:辽宁省健康产业集团本钢总医院赔偿原告32470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