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一则“京沪两地法学生起诉苹果公司不配备充电器”的新闻,关于手机销售是否应该配置充电器的争论波澜又起。
声明一句:本人从来没购买过苹果的手机,因为穷,但是曾用过二手的苹果,总感觉不符合我的操作习惯。
我用手机还是比较早的,目前的手机号码是从1999年就开始使用,最初的时候手机的充电器五花八门,基本上都是各个手机生产商自己搞自己的标准,口径大小、电压电流、标准都不统一,使用非常的不方便,因为绝大部分都是可拆卸电池,国内还出现过一种“手机万能充电器”,因为通用性强而风靡一时。
再后来随着安卓手机的逐渐普及,可以同时充电和传输数据的microUSB充电器成为主流,这时候就出现家里用着两部手机却有五六个充电器的情况,造成了充电器一定程度上的浪费,市场上有很多反映手机和充电器涉嫌捆绑销售的问题。
2006年12月14日,国家信息产业部就颁布实施了《移动通信手持机充电器及接口技术要求和测试方法》,强制执行手机充电器及接口统一技术标准,当时,国产品牌厂商很快就全部使用统一的手机充电器标准。
而其后的2009年12月底,国际电信联盟也批准实施通用型手机充电器的标准,这一标准实际上就是效仿我国的标准。至此,国际品牌手机厂商也全面普及使用统一的手机充电器标准。
2011年12月国家工信部出台规定,取消手机与充电器同时检测,这一举措意味着开始推广手机与充电器的分开销售,但是一直执行的不到位。
直到2016年,还有政协委员就此情况提出提案,工信部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3955号提案的答复中写道:经过几年的积极引导,Micro USB已经成为手机侧充电接口的主导形式,在2014年进网的手机中,已有超过90%的手机侧充电接口为Micro USB形式。2011年,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治理和规范涉企收费的意见,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手机进网检测中不再对充电器进行检测,并鼓励新送检手机不附带充电器,进一步推动手机、充电器分离上市销售。此举首先可以降低企业送检充电器的费用,其次用户可以降低购买手机的花销,第三社会层面可以降低能耗减少浪费。
此时生产商对于手机包装内是否有充电器各有解释,第一种:我们销售的手机内包含充电器,但是充电器是作为赠品和配件比如手机贴膜、挂绳送给消费者的,并没有单独加钱,所以不存在捆绑销售。第二种:我们的销售的手机内不含充电器是相应国家号召,厉行节约的体现。
从我个人看,两种行为都无可厚非,因为从国家层面只是推动,而没有强制推行是否取消充电器的法律条文。
所以说,我个人的观点是,手机包装内是否配备充电器属于企业商业行为,不存在对错,就好比你从4S店里买了汽车,不能要求油箱里必须装满油,你买了新皮鞋,不能说没有给我鞋油和鞋刷就投诉,没有法律依据。
声明一句:本人从来没购买过苹果的手机,因为穷,但是曾用过二手的苹果,总感觉不符合我的操作习惯。
我用手机还是比较早的,目前的手机号码是从1999年就开始使用,最初的时候手机的充电器五花八门,基本上都是各个手机生产商自己搞自己的标准,口径大小、电压电流、标准都不统一,使用非常的不方便,因为绝大部分都是可拆卸电池,国内还出现过一种“手机万能充电器”,因为通用性强而风靡一时。
再后来随着安卓手机的逐渐普及,可以同时充电和传输数据的microUSB充电器成为主流,这时候就出现家里用着两部手机却有五六个充电器的情况,造成了充电器一定程度上的浪费,市场上有很多反映手机和充电器涉嫌捆绑销售的问题。
2006年12月14日,国家信息产业部就颁布实施了《移动通信手持机充电器及接口技术要求和测试方法》,强制执行手机充电器及接口统一技术标准,当时,国产品牌厂商很快就全部使用统一的手机充电器标准。
而其后的2009年12月底,国际电信联盟也批准实施通用型手机充电器的标准,这一标准实际上就是效仿我国的标准。至此,国际品牌手机厂商也全面普及使用统一的手机充电器标准。
2011年12月国家工信部出台规定,取消手机与充电器同时检测,这一举措意味着开始推广手机与充电器的分开销售,但是一直执行的不到位。
直到2016年,还有政协委员就此情况提出提案,工信部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3955号提案的答复中写道:经过几年的积极引导,Micro USB已经成为手机侧充电接口的主导形式,在2014年进网的手机中,已有超过90%的手机侧充电接口为Micro USB形式。2011年,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治理和规范涉企收费的意见,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手机进网检测中不再对充电器进行检测,并鼓励新送检手机不附带充电器,进一步推动手机、充电器分离上市销售。此举首先可以降低企业送检充电器的费用,其次用户可以降低购买手机的花销,第三社会层面可以降低能耗减少浪费。
此时生产商对于手机包装内是否有充电器各有解释,第一种:我们销售的手机内包含充电器,但是充电器是作为赠品和配件比如手机贴膜、挂绳送给消费者的,并没有单独加钱,所以不存在捆绑销售。第二种:我们的销售的手机内不含充电器是相应国家号召,厉行节约的体现。
从我个人看,两种行为都无可厚非,因为从国家层面只是推动,而没有强制推行是否取消充电器的法律条文。
所以说,我个人的观点是,手机包装内是否配备充电器属于企业商业行为,不存在对错,就好比你从4S店里买了汽车,不能要求油箱里必须装满油,你买了新皮鞋,不能说没有给我鞋油和鞋刷就投诉,没有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