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不影响呀,所有的犯罪所得除了返还受害人的部分,都要收归国有,但并不影响犯罪行为的成立。(比如诈骗赌资依然成立诈骗罪,盗窃贪污款依然盗窃罪,侵占行贿款自然也是行贿罪,即使你认为所有权人系国家,侵占国有资产不更应该定侵占罪)

而且在我看来哈,这个案子也只能定侵占。因为他和另外几个典型按理不同:
1.他获取财产时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故不可能成立诈骗罪
2.他虽然本来主观上打算为行贿行为提供帮助,但是最终没有实施帮助行为,即没有对犯罪起到推动作用,甚至产生了阻碍作用,故不能作为行贿罪的帮助犯(帮助犯分为心理上的帮助和行为上的帮助,他这都没有)
3.他不成立受贿罪、斡旋受贿罪。他并非受贿罪的主体,没有相应的权力,行贿人也没有向其行贿的故意,不能成立受贿罪。
4.他不成立介绍贿赂罪。介绍贿赂罪法定刑很轻,主要针对为行贿人和受贿人牵线搭桥的这一类行为人,一般表现形式为通过将受贿人电话等联系方式给予行贿人或是邀约受贿人与行贿人见面等,一般介绍人不会直接介入行贿行为。
5.因此,行为人帮助送礼且没有收取费用的行为只能认定为行贿罪的共犯,但行为人又通过其实际行为表明不再实施犯罪或者中途放弃犯罪,成立行贿罪中止,没有造成损害的,不予处罚。同时,其将其合法占有的他人财产据为己有,拒不返还,成立侵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