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是师出无名。收彩礼,理由是什么?凭什么?
答:嫁女儿不就是要收彩礼,女儿都嫁给你了,你还想怎样。
这句话其实充满了矛盾和愚蠢。
1.什么是“嫁”女儿,这其实就是默认了男女结婚过程中的主动和被动关系,或者说赚与赔的关系,进一步讲就是先认自家女儿是卑贱的,也就是骨子里认同了男尊女卑的思想。
“嫁”这个词本身就有一种单向性,“娶”也是一样的,因此我非常反对这种词汇。
2为什么嫁了女儿,就一定要收钱?
无非有以下两种解释,一是“我们家养这闺女这么大花了多少钱!”,二是女儿嫁给你了就是你们家的人了。
这两种理由无不是令人捧腹大笑的无稽之谈。你养女儿花了钱,我养儿子还花了钱呢,女儿嫁到我家是我家人,那你的意思就是以后永远不要回你家了,也不用给你养老送终了,你答应么?
实际上针对第一种解释,你养女儿花了这么多钱,难道你是把这个彩礼的钱看成了一种“赔款”或者说“等价交换么”,那不行,这根本不等价。我养一只猪养那么大卖给你,你把它杀了吃了,那是等价,你养女儿这么大我能杀了吃了么?你女儿就不用再给你养老了么?你女儿就没有人生自由了么?
根本问题,女儿与男方结婚,请问到底是害了女儿还是让她找到了幸福。以索要彩礼的父母来看,这无疑是害了女儿吧,都嫁给你了,都脱离父母怀抱了,你给点钱不是应该的么?但凡是觉得自己女儿找到幸福的父母,都不会认为这种彩礼是一种赔偿,更多的是为双方能结婚感到高兴,这种时候怎么会想到钱的事呢?
结婚不应该是谁亏了谁赚了,本身就应当是自愿的,这种情况下,怎么会存在用钱来衡量的过程?
当然,象征性的彩礼,比如会返还的或者数额不大的,也有其存在意义,虽然本人认为这些不过是虚伪的,表面上的,肤浅的。
而天价彩礼,与卖女儿确实没有本质区别,当然硬说有区别也有,那就是这个女儿卖了但是没有全卖,这时候你倒是想起来法律了,只要结婚了就是夫妻共有财产?只要房产证写了名字就是共有财产?这时候你想起来宪法赋予你女儿的人生自由了?你收彩礼的时候怎么不想想法律呢?
换句话说,这就是双标,允许自己仗着“传统、风俗、长辈”等借口要天价彩礼,无视法律,违背公序良俗,不承认双方的自愿和真情实感,又在自己想要女儿的时候想着靠法律来多分点财产,全部要利好。
我认为你要搞,要么就全来传统的,彩礼可以给,女儿嫁进来封建社会里什么地位就是什么地位,也别想回娘家,忍受家暴,嫁鸡随鸡嫁狗随狗,你真愿意采取传统的封建礼教那一套么?;要么就来全凭双方自愿的,地位平等,同甘共苦,相互尊重。
这里又要提一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三条 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同时《民法典》还规定了夫妻双方地位平等、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人生自由、平等的子女抚养义务、相互扶养的义务,规定了家事代理权、夫妻共同财产制的内容。
总之,彩礼本身应当退出历史舞台,适当的象征性彩礼可以存在,天价彩礼的存在是对男女平等、公序良俗的严重破坏,也体现出前后逻辑的严重不自恰,法律与伦理双重利好标准的支持理由只会成为这种陋习的遮羞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