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诉讼结果情况
由于诉讼案件 1 与移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诉讼案件 2 已合并审理,且两起
案件系基于同一法律事实而发生的纠纷,因此公司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出对诉
讼案件 1 的撤诉申请。
2023 年 2 月 6 日,公司收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民事裁定书》〔(2021)
京 73 民初 462 号 〕以及《民事判决书》〔(2022)京 73 民初 1063 号〕。
诉讼案件 1《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龙芯中科撤诉。
案件受理费 13,800 元,减半收取计 6,900 元,由龙芯中科负担(已交纳)。
诉讼案件 2《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如下: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认为上海芯联芯有关龙芯指令集侵害 MIPS 指令集著
作权以及龙芯中科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主张均不成立,判决如下:
驳回上海芯联芯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 341,800 元,由原告上海芯联芯负担(已交纳)。
由于诉讼案件 1 与移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诉讼案件 2 已合并审理,且两起
案件系基于同一法律事实而发生的纠纷,因此公司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出对诉
讼案件 1 的撤诉申请。
2023 年 2 月 6 日,公司收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民事裁定书》〔(2021)
京 73 民初 462 号 〕以及《民事判决书》〔(2022)京 73 民初 1063 号〕。
诉讼案件 1《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龙芯中科撤诉。
案件受理费 13,800 元,减半收取计 6,900 元,由龙芯中科负担(已交纳)。
诉讼案件 2《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如下: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认为上海芯联芯有关龙芯指令集侵害 MIPS 指令集著
作权以及龙芯中科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主张均不成立,判决如下:
驳回上海芯联芯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 341,800 元,由原告上海芯联芯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