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夫妻共同共有财产认定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对认定夫妻一方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擅自与第三人签订转让合同效力的法律依据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八十九条关于“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关于“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者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由此可见,认定此类合同是否有效,关键是看购买人是否善意,即善意取得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对善意取得制度进行了相关规定,包括动产和不动产,该法第一百零六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目前由于很多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房产登记在夫妻一方的名下,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属于夫妻共同共有房屋的事情时有发生,往往在出现争议时,另一方通过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该合同无效。针对这类案件,主要取决于受让人是否善意。《物权法》对物权的取得实行物权公示原则和统一登记制度,如该房屋产权仅登记在夫妻一方的名下,基于不动产的公示、公信原则,受让人有理由相信出让人为该房屋的完全权利人,并没有义务去查明该房屋是否还有未经登记的隐性共有人,更没有义务去核实出让人的婚姻状况及夫妻关系,受让人只要尽到了一个正常登记簿查阅人的注意义务,仍然无从发现登记权利与实际权利关系的不一致而为交易,即满足了善意的条件,合同即有效,除非另一方有证据证明受让人明知共有关系。
为了避免类似案件发生,对于夫妻双方而言,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房屋最好登记为夫妻双方共有。如果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可以到房地产登记机关变更对登记权利人的记载;对于购房人而言,尽量不要与夫妻一方单独签署购房合同,最好要求夫妻双方共同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