玖富诈骗案的重点是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应如何认定:
第一,玖富普惠公司未按照相关规定向金融监管部门备案登记,也未在其营业执照中明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故原审判决认为玖富普惠公司不具有网络借贷信息中介的经营范围并无不当,玖富普惠公司主张仅存在中介服务合同关系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第二,玖富普惠公司提供的服务与银行发售的金融理财产品相类似,其未向被申请人披露实际借款人基本信息,被申请人作为交易一方主体,不能选择和知悉借款人,无法规避和防范风险,按玖富普惠公司设定的交易模式有违公平合理的基本原则。
第三,玖富普惠公司提供的《出借咨询及管理服务协议》系其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格式条款,诉讼中玖富普惠公司并无证据证明其已向被申请人进行了提示及说明义务,原审判决认定上述条款为格式条款,对被申请人不发生法律效力并无不当;
第四,关于玖富普惠公司提交的相关案件裁判文书,一审法院已作充分论述和回应,本院经审查认为理据充分,不再赘述。
综上,原审判决申请人支付剩余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并无不当。玖富普惠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