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中写了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48小时
也就是1天上8小时 每周上6天
我看劳动法里规定的每周不得超过44小时
在公司干了快10年了
每周多的这4小时从来没有给过加班费
现在公司想逼迫我们自己辞职不给补偿金
我就想
我能不能以此为由达到被迫解除劳动合同
还是说必须要先通知公司补发我的加班费? 公司不补发我 我再以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去仲裁
就怕公司恶心我给我补发了这部分加班费
也就是1天上8小时 每周上6天
我看劳动法里规定的每周不得超过44小时
在公司干了快10年了
每周多的这4小时从来没有给过加班费
现在公司想逼迫我们自己辞职不给补偿金
我就想
我能不能以此为由达到被迫解除劳动合同
还是说必须要先通知公司补发我的加班费? 公司不补发我 我再以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去仲裁
就怕公司恶心我给我补发了这部分加班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