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吧 关注:48,528贴子:751,396
  • 6回复贴,共1

劳动合同中写了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48小时

只看楼主收藏回复

劳动合同中写了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48小时
也就是1天上8小时 每周上6天
我看劳动法里规定的每周不得超过44小时
在公司干了快10年了
每周多的这4小时从来没有给过加班费
现在公司想逼迫我们自己辞职不给补偿金
我就想
我能不能以此为由达到被迫解除劳动合同
还是说必须要先通知公司补发我的加班费? 公司不补发我 我再以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去仲裁
就怕公司恶心我给我补发了这部分加班费


IP属地:贵州1楼2024-03-20 19:50回复
    dd


    IP属地:贵州2楼2024-03-20 20:14
    回复
      广告
      立即查看
      当地劳动局咨询啥


      IP属地:重庆来自Android客户端3楼2024-03-20 20:47
      回复
        恐怕不行,10年都这么过来了,再以此为由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很牵强。


        IP属地:江苏来自iPhone客户端4楼2024-03-20 20:50
        回复
          不能,被迫不包括加班费。


          IP属地:北京来自Android客户端5楼2024-03-20 20:53
          收起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