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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中的“常理”是指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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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的裁判文书中,“常理”一词并不陌生。法官在文书中经常会使用诸如“……符合常理”“……不合常理”或“根据常理分析”等表述。值得关注的是,在这些案件中,“常理”常被视为无需证成的“真理”,法官或当事人均很少会去阐明“常理”的具体指向,更少会去说明其为何是“常理”。而不同于当事人言说“常理”,法官在司法裁判时引述“常理”,往往会构成裁判结果的组成部分,代表的是司法机关的观点和结论,体现的是司法的权威和公信力。因此,有必要对法官引述“常理”的操作加以重点审视。


IP属地:福建来自Android客户端1楼2024-05-26 00:48回复
    常理与法律密切相关。法律“通常是依据常理对常事作出的一般规定”。司法语境下的常理在内涵上包括了普通公众所具有的与司法活动相关的经验知识、情感态度与基本道理,是社会公众普遍认同与遵守的是非标准与行为准则,是法官在司法裁判中不可或缺的“前见”知识。


    IP属地:福建来自Android客户端2楼2024-05-26 0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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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理与法律密切相关。法律“通常是依据常理对常事作出的一般规定”。司法语境下的常理在内涵上包括了普通公众所具有的与司法活动相关的经验知识、情感态度与基本道理,是社会公众普遍认同与遵守的是非标准与行为准则,是法官在司法裁判中不可或缺的“前见”知识。


      IP属地:福建来自Android客户端3楼2024-05-26 0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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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为一种法外因素,常理并不能天然地进入司法裁判场域,它必须借助司法过程的加工,并直接依赖和表现于裁判文书说理环节。随着我国裁判文书说理改革的不断深入,提高裁判的可接受性,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成为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主要目标和衡量标准之一。常理因其贴近普通民众的语言习惯,能够弥合专业判决和大众认识之间的张力,越来越成为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重要论证资源。


        IP属地:福建来自Android客户端4楼2024-05-26 0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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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证据规则,法院一般从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和证明力四个方面展开证据审查。常理在证据采信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缺乏经验基础,逻辑空泛且无方向”。法官可以借助日常生活经验对庞杂的证据作出分析,判断特定证据的效力,排除证据中的矛盾,建构或解构证据间的关联,固化证据链。


          IP属地:福建来自Android客户端5楼2024-05-26 0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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