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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会税法】题目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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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初李某与甲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企业给付的一次性补偿收入96000元。
(2)2月李某承包了某招待所,按照合同规定,招待所的年经营利润全部归李某所有,但是本年应该上缴承包费 20000元。李某每月从经营收入中支取工资4000元。当年招待所实现经营利润85000元(不含李某工资)。
(3)3月李某将承租的一套住房转租给他人居住。李某承租的住房租金为每月2000元(有房屋租赁合同和合法支付凭据),其转租的租金收入为每月3000元。
(4)4月~12月李某应邀为乙培训机构授课,按照合同规定,每月授课4次,每次课酬6000元,培训机构已按规定支付了课酬。
(其他相关资料: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为32000元;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选择在综合所得当中扣除;不考虑个体工商户优惠政策)


IP属地:上海1楼2024-07-27 23:43回复


    IP属地:上海2楼2024-07-27 2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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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8-03 14:2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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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回答李某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并说明理由。
      (2)计算李某经营招待所应纳的个人所得税。
      (3)回答李某转租住房向房屋出租方支付的租金是否允许在税前扣除及具体规定。
      (4)按次序写出转租收入在计算应纳个人所得税时的扣除项目。
      (5)计算乙培训机构每月应预扣预缴李某的个人所得税以及汇算清缴时计入综合所得的劳务报酬收入额。(2017年考题改编)


      IP属地:上海3楼2024-07-27 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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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次练习:
        (1)李某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2)李某经营招待所应纳的个人所得税=4000*11*10%-1500=2900
        (3)李某转租住房向房屋出租方支付的租金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4)按次序写出转租收入在计算应纳个人所得税时的扣除项目。
        (5)乙培训机构每月应预扣预缴李某的个人所得税=4*6000*20%=4800


        IP属地:上海4楼2024-07-28 1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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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答案:
          (1)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理由: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
          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32000x3=96000(元),因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为 96000元,所以免缴个人所得税。
          (2)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85000+4000x11-20000=109000(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109000x20%-10500=11300(元)。
          (3)李某转租住房向房屋出租方支付的租金可以在税前扣除。取得转租收入的个人向出租方支付的租金能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和合法的支付凭据的,可以税前扣除。
          (4)个人将承租房屋转租取得的租金收入按照财产租赁所得征税,扣除项目依次为:
          ①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
          ②向出租方支付的租金和增值税额。
          ③由纳税人负担的租赁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
          ④税法规定的法定扣除(800元或20%)
          (5)①劳务报酬所得,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乙培训机构每月应预扣预缴李某的个人所得税=6000x4x(1-20%)x20%=3840(元)
          ②汇算清缴时计入综合所得的劳务报酬收入额=6000x4x9x(1-20%)=172800(元)


          IP属地:上海5楼2024-07-28 1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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