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初李某与甲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企业给付的一次性补偿收入96000元。
(2)2月李某承包了某招待所,按照合同规定,招待所的年经营利润全部归李某所有,但是本年应该上缴承包费 20000元。李某每月从经营收入中支取工资4000元。当年招待所实现经营利润85000元(不含李某工资)。
(3)3月李某将承租的一套住房转租给他人居住。李某承租的住房租金为每月2000元(有房屋租赁合同和合法支付凭据),其转租的租金收入为每月3000元。
(4)4月~12月李某应邀为乙培训机构授课,按照合同规定,每月授课4次,每次课酬6000元,培训机构已按规定支付了课酬。
(其他相关资料: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为32000元;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选择在综合所得当中扣除;不考虑个体工商户优惠政策)
(2)2月李某承包了某招待所,按照合同规定,招待所的年经营利润全部归李某所有,但是本年应该上缴承包费 20000元。李某每月从经营收入中支取工资4000元。当年招待所实现经营利润85000元(不含李某工资)。
(3)3月李某将承租的一套住房转租给他人居住。李某承租的住房租金为每月2000元(有房屋租赁合同和合法支付凭据),其转租的租金收入为每月3000元。
(4)4月~12月李某应邀为乙培训机构授课,按照合同规定,每月授课4次,每次课酬6000元,培训机构已按规定支付了课酬。
(其他相关资料: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为32000元;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选择在综合所得当中扣除;不考虑个体工商户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