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陕西省人民检察院、渭南市人民检察院;陕西省高级法院、渭南市中级法院、临渭区法院法官不履行审查监督职责,失职渎职,对明显违法违规行为、枉法裁判不予纠正的事实,具体事实简要如下:一、2022年11月10日,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法官(现任副庭长)赵红艳在审理(2022)陕0502民初2057号和(2022)陕0502民初2056号两起案件时,作为原告,我当庭质疑被告代理人(被告未到庭)王理乾资格不合法(因弄虚作假被云南省司法厅吊销律师资格证)。就在两起案件均无代理资格的情况下,赵红艳还继续在同一天内允许该代理人连续参与诉讼活动。(注:同一原告、同一法官、三个被告。同一被质疑无代理资格的代理人。第一个案件开庭时间大概早上九点到十一点多、下午两点到五点多第二起案子)的庭审答辩合法吗?判决书上面注明代理人王理乾经核查取消代理资格,不得作为本案代理人。然而又在判决书中采信了无任何代理资格的王理乾(连续开庭的两个案子都拿不来代理资格手续)的诉讼言辞。合规合法吗?二、2023年约10月份,本人在查阅中国裁判文书网突然发现:1、无资格代理人王理乾仅几个月时间内,分别以三个单位员工(还有更多)的身份参与诉讼。2023年5月31日(2023)陕民特2号裁定书中,渭南中级法院主审秦法官以王理乾不能提供合法的劳动人事关系证明其身份为由,裁定不能参与庭审活动。 2、时隔不到三个月,即:2023年6月12日,本人的两起案件((2023)陕05民终1164号、(2023)陕05民终1165号),同一天在渭南市中级法院开庭,由同一个主审法官晏海审理,当本人的代理律师对王理乾提出身份质疑时,结果主审法官对王理乾早上作为一个单位员工代理、下午作为另一个单位员工代理的资格根本不予审查,任由其以不同单位员工身份,参与两个案件的全部庭审诉讼活动。随后7月11日的两份判决书中王理乾作为单位员工代理这两起案件的事实竟然成立。见:(2023)陕05民终1164号案件、(2023)陕05民终1165号案件和(2023)陕05民特2号案件的判决。就这样在时隔不到三个月,陕西省渭南市中院对王理乾以数个不同单位员工身份参与诉讼活动的身份审查、处理结果截然不同,这样明显的错误出现在同一法院还一直不予纠错。三、本人随后上诉至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陕西省高院法官王小平面对本人提出的一审二审明显的程序违法不予审查,对明显存在的代理人资格错误问题不予纠错,完全未尽到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监督职能,也违反了司法机关的纠错机制。 王理乾曾因弄虚作假和大闹法庭被云南省司法厅吊销律师资格,长期以不同单位员工的身份多次变换身份,多次弄虚作假活跃在渭南市中级法院、临渭区法院、大荔县法院等法院参与诉讼活动。 王理乾到底是哪个单位的员工,给谁代理就是谁单位的员工,其频繁变换员工身份,作为司法审判机关的陕西三级法院本应在庭审过程中严格审查参与诉讼活动的人员资格,然而即使在本人的质疑、投诉举报的情况下,却不履行职责,强行开庭,致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于不顾,致法律的相关规定为儿戏,明知道等同于同案不同判的案件却不予纠错。 本人多次实名举报至陕西省高院督察室、渭南市中级法院督察室等部门均相互推诿不属管辖范围!程序违法的监管竟然成为了真空!! 希望有关部门对这种扰乱司法程序、招摇撞骗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对各级法院部门的失职、渎职严肃查处,净化司法环境,维护老百姓的合法权益,弘扬社会正气!#荔枝新闻[lbk]超话[rbk]##渭南爆料##澎拜新闻记者[lbk]超话[rbk]##渭南头条##我的城市爆料##以案说法[lbk]超话[rbk]##全媒体爆料平台[lbk]超话[rbk]##新浪新闻[lbk]超话[rbk]##渭南[lbk]超话[rb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