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丙芳律师虚假代理农民工讨薪案涉虚假诉讼罪一审获刑四年,虽然高丙芳律师当庭表示上诉,但根据公布的证据,二审大概率维持原判。
作为律师,也对本案发表下看法。
一、包工头和农民工之间存在独立的劳务合同,包工头负有向农民工支付劳务工资的合同义务,包工头能否从上家获得承包合同款不影响包工头向农民工支付劳务工资;并非网络上所说的是包工头替建筑公司向农民工支付劳务工资,该观点存在严重误导。这点很好理解,打工人向老板索要工资天经地义,老板不能以客户未支付货款为由拒付打工人工资。老板公司与客户之间是商业合同纠纷,与打工人是劳动/劳务合同纠纷;两码事。
二、包工头已向农民工支付完毕劳务工资,已不存在欠薪。是个很有实力的包工头,也是诚信的包工头,作为老板按时支付工资是一名合格老板的基本素养,不必吹捧。
三、结合以上两点,高丙芳律师借77位农民工名义向建筑公司索要农民工工资,缺乏请求权基础,属于虚假诉讼行为。
四、高丙芳律师的虚假诉讼行为是否构成虚假诉讼罪得看她是否从一开始便知晓77位农民工已经拿到劳务工资的事实,如果知道,那么可以明确是她故意虚假诉讼,构成虚假诉讼罪;如果不知道,是被包工头狂骗,自然不构成虚假诉讼罪。
五、既然一审判决高丙芳律师有期徒刑四年,那么检察院提交的证据必然包括高丙芳律师知晓77位农民工已经拿到劳务工资的事实,想要在二审中打掉该证据,难度很高。
六、身为律师也奉劝所有律师,少点功利心,多点社会良心,不要为了那点蝇头小利而无底线的试探道德底线。


作为律师,也对本案发表下看法。
一、包工头和农民工之间存在独立的劳务合同,包工头负有向农民工支付劳务工资的合同义务,包工头能否从上家获得承包合同款不影响包工头向农民工支付劳务工资;并非网络上所说的是包工头替建筑公司向农民工支付劳务工资,该观点存在严重误导。这点很好理解,打工人向老板索要工资天经地义,老板不能以客户未支付货款为由拒付打工人工资。老板公司与客户之间是商业合同纠纷,与打工人是劳动/劳务合同纠纷;两码事。
二、包工头已向农民工支付完毕劳务工资,已不存在欠薪。是个很有实力的包工头,也是诚信的包工头,作为老板按时支付工资是一名合格老板的基本素养,不必吹捧。
三、结合以上两点,高丙芳律师借77位农民工名义向建筑公司索要农民工工资,缺乏请求权基础,属于虚假诉讼行为。
四、高丙芳律师的虚假诉讼行为是否构成虚假诉讼罪得看她是否从一开始便知晓77位农民工已经拿到劳务工资的事实,如果知道,那么可以明确是她故意虚假诉讼,构成虚假诉讼罪;如果不知道,是被包工头狂骗,自然不构成虚假诉讼罪。
五、既然一审判决高丙芳律师有期徒刑四年,那么检察院提交的证据必然包括高丙芳律师知晓77位农民工已经拿到劳务工资的事实,想要在二审中打掉该证据,难度很高。
六、身为律师也奉劝所有律师,少点功利心,多点社会良心,不要为了那点蝇头小利而无底线的试探道德底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