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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一切想象共同体的本质是zj式的盲从。民族、country、性别整体、地区整体,凡此种种,只是一种“大家都这么认为自己是、自己属于”的习惯罢了,作为一个事物,它们并不是不存在(敏足差异、郭嘉机器、性别差异、地区差异,这些都是客观存在的),但不可作为一个意识主体。只要明白这一点,那一切歧视、一切“原罪论”就不攻自破了(神➗们总是大谈特谈所谓“尼德兰人(这总能过了吧?)人的劣根性”,请问东大是一个意识主体(尼德兰是低洼之地的意思)吗?不是。这种整体性的批判没有逻辑)
4,如果我们认同“作为符号、作为集合的想象共同体可以获得某先天属性、可以用来指责某人,那么我们会发现一些相当荒谬的事情。
譬如,如果我们把以一个河南郑州某城区C小区D栋3楼居民张三偷井盖为由说明“河南”这个想象共同体先天有“爱偷井盖”的属性,那你不妨想想,为什么不是该三楼、该小区、该城区有该属性?或者放大,为什么不是“东大人爱偷井盖”“东亚人爱偷井盖”“亚洲人爱偷井盖”“人类爱偷井盖”?明明张三同时属于全部这些想象共同体啊,为什么单独要截取其中一个?
5,人既然是目的,那么纯粹在阻挠人的自由发展的“规矩”没有存在的必要
6,人既然是以个人意志为本质属性的,那由想象共同体或血统论出发的定罪观念通通不成立,因为个体无罪即是个体无罪(这看是句正确的废话,但许多人就是不理解)
为了帮助大家理解我的意思,我姑且用一个比较极端而且不太恰当的反证法:
假设由想象共同体或血统论出发的定罪观念 成立,而个体A的祖先中肯定有最早的一批人类,最早的一批人类作为一个想象共同体肯定是有违逆现代道德观的个体存在的,该个体有罪,所以该想象共同体有罪,所以该想象共同体下辖的人皆有罪,所以他们的后代有罪,所以全人类都有罪(这段逻辑不是很通畅,但我觉得
显然全人类皆有罪属于总角式观念,没有道理
(如果你接受某些人“儿魂淡老子也魂淡”的逻辑的话,在佐以许多人都认同的“老子魂淡儿也魂淡”的逻辑的话,则可以轻而易举地论证出“全生物界皆有罪”的结论)


IP属地:湖北来自iPhone客户端18楼2025-02-06 0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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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复楼吧友 @ChengYu826 :“2,中性属性本身无罪(中性属性,只在不加贬义性修饰下的、不是有罪属性或良性的属性,在没有被证明是有罪或良性属性前,属性应被视作中性属性,这才符合【无罪推定】的原则),如果你想证明一个中性属性本身就是“有罪属性”,那你要么需要定义一种废话般的属性(如属性“故意杀人犯”,故意杀人犯都有罪,所以该属性本身就意味着有罪),要么就必须给出不含附加条件、单从基本逻辑出发的论证,证明某属性就是有罪,但这是不可能”
    红温警告!bot君已经意识错乱,所以可能作出了一张错误的图片呢


    19楼2025-02-06 0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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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之……
      我们今天还能大大方方地喊出一句
      “属于全人类的自由平等博爱万岁”
      吗?


      IP属地:湖北来自iPhone客户端20楼2025-02-06 0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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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思维方式太抽象(原义、字面义)了
        你尝试从一个很高的角度论证了"群体刻板印象"这样的主题,且个人认为在这样的公设下也没什么问题
        但是你的公设需要加上一条,很不幸地,也就是这条影响了上面判断的价值
        "讨论中的‘人’假定为理性的、抽象的人,或者退一步,他(她)至少是一个思维成熟的、世界观等完成了的人"
        很遗憾,现实生活中基本上都是具体的人,罕有能达到退步标准的"成熟的人",因而上述的观点大都无意义或者只有理想情况下的指导意义
        所谓"具体的人"的观点分两个方面。主观方面,人不是一瞬间就具有成熟的理性思维的。人总是要经过缓慢的认识世界的过程来学习。这个过程中自然会对人进行归纳总结,按照某种特征进行分类讨论。类比的思维快捷高效,会犯错但是效率高,由人推人的过程无非是要看中间的联系有多少是不是合理来保证错误和效率的平衡,在认识世界的过程中是不可能不用的
        客观来讲,既然神经系统是人意识的支配者,那么就可以探索不同外界条件对神经系统-意识联系的影响,进而系统规律地认识意志。那么就有可能根据某种可重现的外界条件的影响来划分人群


        IP属地:湖北来自Android客户端21楼2025-02-06 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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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看完了,很支持lz的观点
          一开始我对属性的定义和lz对属性的定义不太一样,但是感觉核心观点是有相同点的:人人平等,人本身的发展在不妨碍其他人(不论是后来的人还是现在的人)发展的情况下是自由且至高的
          (个人理解,不知道符合不符合lz想要表述的观点
          什么叫妨碍其他人的发展呢?故意鲨人这种侵犯他人自由的肯定算了,但是人本身的属性(⭐取向等)并不会妨碍其他人,而某些属性(比如LGBT)所谓的“违背神圣共同规则”是伪命题,规则是运动的而非一成不变的——百年前不裹小脚是违背公序良俗的,现在却反之。
          lz后面的论证个体与群体的关系,其实也反驳了现在的地域黑,就拿我的ip举例,我知道沙东铝性不能上桌是在网上看到的我不拜孔牢二不代表其他沙东人是反孔精英,很多老乡给孔子上香也不代表我要给孔子磕头。个体无罪就是个体无罪,我们可以说个体受到群体的影响但是不能把群体的其他人和这个人划上等号
          比如lz举的例子,一个村里100个人99个坏蛋1个好人,默认这个村的人都是坏人固然可以一刀切避免99个坏人,但是对于那个好人是明显不公的;在这些坏人中,肯定有人可以通过教育能变成好人但是受到群体的熏染变成了坏人(群体肯定对个体的发展有影响)但即使是这样也不能把这个群体的所有人全部一棍子打死,因为这个人不仅从属于一个村,还从属于一个镇一个县乃至一国全人类。
          再补充一下lz没提到的我自己的看法吧
          如果从出现坏人的概率出发来划定一个是不太科学的,最原始的问题:什么是坏人?
          偷东西的是坏人?住在桥洞子里污染公共环境的是坏人?这样的定义明显不公,只有穷苦的人才会这么干,油脑肥肠的贪官污吏绝对不会这么干,但是一个贪官污吏造成的危害绝对要比露宿街头的乞丐要大得多,如果按这个标准,是不是可以说:假如一个100人的村有99个好老百姓但是出了个坏官,从造成的危害来说这个村要比有99个坏老百姓的村要大得多,因此整体来说好老百姓村要比坏老百姓村危害要大?明显不科学嘛
          好吧我知道我逻辑有些混乱也是看到lz的话有感而发,想到哪写到哪,祝你们生活愉快


          IP属地:山东来自Android客户端22楼2025-02-06 1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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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经加精有兴趣加入吧务吗?


            IP属地:上海来自iPhone客户端23楼2025-02-06 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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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既然人的自由意志不应该加任何限制,那老师就不应该管你,爹妈就不应该管你,上班领导也不应该管你。我可以想象,这样的你1岁半就饿死了。挺好。


              IP属地:天津24楼2025-03-04 1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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