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发布预付式消费司法解释
解决“卷款跑路”“职业闭店人”等问题
预付式消费有利于解决经营者尤其是广大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但经营者在预付式消费中的融资行为,会使消费者面临较高的违约风险。
近年来,健身房、美容美发店、教育培训机构等预付式消费领域频现纠纷,“卷款跑路”、“职业闭店人”、收款不退等问题成为消费堵点和痛点。
3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及涉预付式消费典型案例,明确生活消费领域预付式纠纷法律适用规则,将于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卷款跑路”情节严重将面临刑责
《解释》明确,在零售、住宿、餐饮、健身、出行、理发、美容、培训、养老、旅游等生活消费领域,经营者收取预付款后多次或者持续向消费者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引发的纠纷适用本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陈宜芳表示,家政、养生、托育等领域产生的预付式消费纠纷同样适用,但消费者付款后一次性接收商品或接受服务以及多用途预付卡产生的纠纷除外。
《解释》通过严肃追责打击遏制“卷款跑路”行为。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收取预付款后终止营业,既不按照约定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又恶意逃避消费者申请退款,构成欺诈的,应当依法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涉嫌刑事犯罪的,应当将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打击“职业闭店人”
“职业闭店”在实践中主要表现为两种形式:一是出谋划策,通过安排“背债人”等方式帮助经营者逃债,并通过收取经营者支付的报酬获利;二是直接参与经营,利用店铺原有的客户资源,以抽奖、充值返现等噱头诱骗消费者继续充值,收到预付款后闭店、“卷款跑路”。
最高法表示,人民法院对此类“职业闭店人”依法判处刑罚,有力惩治犯罪,震慑犯罪分子。
收款不退、限制转卡等是“霸王条款”
《解释》明确,收款不退、丢卡不补、限制转卡是“霸王条款”,应依法认定无效。
关于消费者关注的预付卡转让问题,陈宜芳表示,消费者转让预付卡只需通知经营者即对经营者发生效力,但计时卡转让不应违反诚信原则,不应以债权转让的名义让多名消费者行使本应由一名消费者行使的权利。
《解释》第十四条规定,消费者自付款之日起七日内有权请求经营者返还预付款本金。即,消费者享有七日无理由退款的权利。
陈宜芳表示,从法理依据看,与网络购物类似,预付式消费存在较为突出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无理由退款针对的是欺诈营销、过度劝诱等行为,消费者无法从中获利,因此不会造成权利滥用。
解决消费者“举证难”维权困境
预付式消费中,合同文本以及记载消费金额、次数、预付款余额等信息的证据,多由经营者掌握。消费者经常面临“举证难”的维权困境。《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如果经营者控制上述证据却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可以根据消费者的主张认定争议事实。
此次发布的杨某诉某健康管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中,该健康管理公司存在不与消费者签订书面合同等不规范经营行为,并拒不提供完整的记载消费金额、次数、预付款余额等信息的证据,引发预付款退费难问题。
在此情况下,审理法院根据消费者的诉讼请求,结合全案证据对应返还的预付款金额作出认定,酌情确定某健康管理公司退还杨某服务费50万元。
来源:公安部新闻传媒
解决“卷款跑路”“职业闭店人”等问题
预付式消费有利于解决经营者尤其是广大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但经营者在预付式消费中的融资行为,会使消费者面临较高的违约风险。
近年来,健身房、美容美发店、教育培训机构等预付式消费领域频现纠纷,“卷款跑路”、“职业闭店人”、收款不退等问题成为消费堵点和痛点。
3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及涉预付式消费典型案例,明确生活消费领域预付式纠纷法律适用规则,将于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卷款跑路”情节严重将面临刑责
《解释》明确,在零售、住宿、餐饮、健身、出行、理发、美容、培训、养老、旅游等生活消费领域,经营者收取预付款后多次或者持续向消费者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引发的纠纷适用本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陈宜芳表示,家政、养生、托育等领域产生的预付式消费纠纷同样适用,但消费者付款后一次性接收商品或接受服务以及多用途预付卡产生的纠纷除外。
《解释》通过严肃追责打击遏制“卷款跑路”行为。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收取预付款后终止营业,既不按照约定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又恶意逃避消费者申请退款,构成欺诈的,应当依法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涉嫌刑事犯罪的,应当将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打击“职业闭店人”
“职业闭店”在实践中主要表现为两种形式:一是出谋划策,通过安排“背债人”等方式帮助经营者逃债,并通过收取经营者支付的报酬获利;二是直接参与经营,利用店铺原有的客户资源,以抽奖、充值返现等噱头诱骗消费者继续充值,收到预付款后闭店、“卷款跑路”。
最高法表示,人民法院对此类“职业闭店人”依法判处刑罚,有力惩治犯罪,震慑犯罪分子。
收款不退、限制转卡等是“霸王条款”
《解释》明确,收款不退、丢卡不补、限制转卡是“霸王条款”,应依法认定无效。
关于消费者关注的预付卡转让问题,陈宜芳表示,消费者转让预付卡只需通知经营者即对经营者发生效力,但计时卡转让不应违反诚信原则,不应以债权转让的名义让多名消费者行使本应由一名消费者行使的权利。
《解释》第十四条规定,消费者自付款之日起七日内有权请求经营者返还预付款本金。即,消费者享有七日无理由退款的权利。
陈宜芳表示,从法理依据看,与网络购物类似,预付式消费存在较为突出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无理由退款针对的是欺诈营销、过度劝诱等行为,消费者无法从中获利,因此不会造成权利滥用。
解决消费者“举证难”维权困境
预付式消费中,合同文本以及记载消费金额、次数、预付款余额等信息的证据,多由经营者掌握。消费者经常面临“举证难”的维权困境。《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如果经营者控制上述证据却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可以根据消费者的主张认定争议事实。
此次发布的杨某诉某健康管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中,该健康管理公司存在不与消费者签订书面合同等不规范经营行为,并拒不提供完整的记载消费金额、次数、预付款余额等信息的证据,引发预付款退费难问题。
在此情况下,审理法院根据消费者的诉讼请求,结合全案证据对应返还的预付款金额作出认定,酌情确定某健康管理公司退还杨某服务费50万元。
来源:公安部新闻传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