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律调整男女之间民事关事,民事是经济关系,所以婚姻法律调整的是男女之间经济关系,本质上与夫妻情感无关。
夫妻间因经济问题产生矛盾无法解决时,可以通过申请法院判决离婚方式来分割分配夫妻财产。
离婚判决本质上解决的是夫妻间不可调和的经济矛盾,与确认夫妻感情完好或破裂无关。
……
女方索要到彩礼,效果上等同于女方超前、提前地分割未来婚后夫妻共同财产中由丈夫所贡献财产所占的份额部分
——既彩礼的性质是等同于 尚未结婚、离婚之前,女方就提前分割未来夫妻共同财产,准备为未来离婚后她可以占有丈夫为夫妻共同财产所贡献的部分
——彩礼 与建立和谐正常夫妻财产关系是背道而驰的,这是朴素的常识;并且彩礼在形式上就是无限接近于买卖婚姻和买卖人口性质
——要求用钱来购买已经法定成立的婚姻自由、购买夫妻间人身依附关系,这在国外一些地区被视为诈骗和人囗贩卖。
……
(1)婚姻是组织入婚姻组织和加入任何组织一样,有了被承认的名份,组员之间有了彼此相关的“责任、权利、利益”的相互作用关系,
(2)组员与组织之间有“权利、义务”关系,
(3)女的结婚前向未婚夫要彩礼,就不是在婚姻组织状态下进行的组员夫妻间的“责任、权利、利益”关系,更不是对家庭组织的“权利、义务”关系。
(4)所以彩礼与婚姻本质意义无关,没有理由去要、去给。
(5)加入婚姻组织,是加入组织、入伙,有了社会承认的名份,是‘个人以组员成份要向这个组织纳投名状,不是个人组员向另一个个人组员纳投名状,所以男女二人结婚,把自己可以贡献的事物交给婚姻组织就行了。
(6)个人要对组织负责。去妻个人要对婚姻
个人干嘛非要把自己的投名状(转换为彩礼)交给另一个个人呢?这不合理呀。
个人干嘛非得强迫对方另一个个人.把后者本应交给婚姻组织的投名状.去交给自己呢?这更不合理,名不正言不顺,非常地反常。
……女方在婚前不是妻子身纷,她没有资格代表未来可能成立存在的夫妻家庭组织本身;
她没有资格要求男方超越时空、提前地把男方本应贡献给未来婚姻家庭组织的钱财 交给她个人占有支配成为她婚前个人财产。
(7)事出反常必不是吉祥事,所以要彩礼和给彩礼都不吉祥,会给婚姻埋下矛盾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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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间因经济问题产生矛盾无法解决时,可以通过申请法院判决离婚方式来分割分配夫妻财产。
离婚判决本质上解决的是夫妻间不可调和的经济矛盾,与确认夫妻感情完好或破裂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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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索要到彩礼,效果上等同于女方超前、提前地分割未来婚后夫妻共同财产中由丈夫所贡献财产所占的份额部分
——既彩礼的性质是等同于 尚未结婚、离婚之前,女方就提前分割未来夫妻共同财产,准备为未来离婚后她可以占有丈夫为夫妻共同财产所贡献的部分
——彩礼 与建立和谐正常夫妻财产关系是背道而驰的,这是朴素的常识;并且彩礼在形式上就是无限接近于买卖婚姻和买卖人口性质
——要求用钱来购买已经法定成立的婚姻自由、购买夫妻间人身依附关系,这在国外一些地区被视为诈骗和人囗贩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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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姻是组织入婚姻组织和加入任何组织一样,有了被承认的名份,组员之间有了彼此相关的“责任、权利、利益”的相互作用关系,
(2)组员与组织之间有“权利、义务”关系,
(3)女的结婚前向未婚夫要彩礼,就不是在婚姻组织状态下进行的组员夫妻间的“责任、权利、利益”关系,更不是对家庭组织的“权利、义务”关系。
(4)所以彩礼与婚姻本质意义无关,没有理由去要、去给。
(5)加入婚姻组织,是加入组织、入伙,有了社会承认的名份,是‘个人以组员成份要向这个组织纳投名状,不是个人组员向另一个个人组员纳投名状,所以男女二人结婚,把自己可以贡献的事物交给婚姻组织就行了。
(6)个人要对组织负责。去妻个人要对婚姻
个人干嘛非要把自己的投名状(转换为彩礼)交给另一个个人呢?这不合理呀。
个人干嘛非得强迫对方另一个个人.把后者本应交给婚姻组织的投名状.去交给自己呢?这更不合理,名不正言不顺,非常地反常。
……女方在婚前不是妻子身纷,她没有资格代表未来可能成立存在的夫妻家庭组织本身;
她没有资格要求男方超越时空、提前地把男方本应贡献给未来婚姻家庭组织的钱财 交给她个人占有支配成为她婚前个人财产。
(7)事出反常必不是吉祥事,所以要彩礼和给彩礼都不吉祥,会给婚姻埋下矛盾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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