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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可清《九种行为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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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个完整的事件中个人行为的善恶,有动机(目的)、手段、结果的善恶。我认为手段的善恶不应影响对目的和结果的评价。比如生了病吃药打针,手段是恶的,但动机是善的;如果药用对了,那么结果也是善的。但我仍然采取较为严格的标准,我认为:动机恶的全是恶(即使结果善),结果恶的全是恶(即使动机善),动机和结果同时善的才是善。但是当动机善,而结果不善不恶时,整个行为不善不恶;当目的不善不恶而结果善时,只是非有意的善。
但在本文中忽略动机,只从结果去判断个人行为的善恶。因为很多时候我并不知道别人的动机,只是根据实际结果去考察。根据人的行为对社会有利还是有害,我将人的行为划分为九类:
有利行为 利己利人
利己、不利人、不害人
利人、不利己、不害己
无利害行为 不利己、不利人、不害己、不害人
有利有害行为 利己害人
害己利人
有害行为 害己、不害人、不利人
害人、不利己、不害己
害己害人
利人利己行为:
袁隆平发明了杂交水稻,帮助了很多人,也给自己带来了应有的回报。这是典型的利己利人行为。对于利己利人的行为,只要是属于这个社会的人,很少有人会反对。除非那些极度妒嫉或者反社会的人。也许有人要诘问:假设冷战时代,苏联设法去迫害一位美国的军事专家。出于国家和自身利益的考虑,多数苏联人可能是赞成的。因为美国军事专家仅仅是有利于美国社会、美国人民,而对苏联社会和苏联人民可能反而是有害的。根本原因是:美国军事专家不属于苏联社会,苏联人也不属于美国社会!
利己,但不利人、不害人的行为:
这种行为也不应该遭到人们的反对。反对的人多是出与嫉妒-----这显然是不应该的。社会由个人组成,个人的利益增长了,也就增长了全社会的利益。但严格的说并不存在完全利己不害人,比如一个工程师发明了某种机械申请专利而获利,就断绝其他人因此获利的可能性。但这种害人不是主动直接的,如果社会因此而谴责,那将无法发展进步。所以我们在这里就忽略不计。
利人,但不利己、不害己的行为:
比如我有件东西不要了,准备当作垃圾扔掉,而正好对某人有用,我就给了他。这不就是利人不害己吗?狭隘的人因为“见不得别人好”而不这么做,聪明的人却经常这么做。因为这样做会给自己在社会上带来名誉,在内心中获得良心的安慰(有时候只有一样,有时候两样都有)。其实这也是轻微的利己行为。如果事关重大,给人带来了很大的名誉,甚至名誉又带来物质利益。那么就不得不将其看做利己利人行为。如果考虑名誉和良心的因素,严格的说就没有利人不害己不害人的行为!
此三种行为为一般有利行为,社会上大多数人都是支持的,在学术界也基本不存在争议!
不利己也不害己,不利人也不害人的行为:
这种行为可以叫做中性行为,严格的说并不存在这种行为。比如某人召集了几个朋友就重大事件征求一下意见。其中一位朋友想到了一个点子,他心想:即使我说了对他没什么用,也没损失什么;如果有用则帮了他。如果他说的话真的没什么用,那么就浪费了彼此的时间,实际上也是轻微的害人害己。不过这么轻微的害人害己基本可以忽略不计,况且有什么事不要冒一点风险就能获利呢?因此人们都不会反对这种行为!
利己害人的行为:
现代伦理学,当今社会对这种行为都是谴责的。但极端功利论却不一定这么认为:假如一个大科学家生病需要某个器官,他们就会认为应该杀掉一个平庸的人取出器官移植给科学家,因为这样增进了社会的整体利益!-----这就是极端功利论的不合理之处!
害己利人的行为:
这种行为通常较少,因为人性是利己的。佛教徒中有不少人这样做,也有一些舍己救人的英雄这么做。这些人在作出这种行为时,除了名誉和良心的因素外,还有个人价值、自我实现的动机!从这个角度上来讲,虽然他们的身体、生命或物质利益受害,却得到实现个人价值的利益!因此也不存在纯害己利人行为,他们在害几利人的同时也利己。我坚决认为这种行为只能出于自愿,社会不应当强制、鼓吹,否则就有违人权的平等。因为社会只是一个虚拟的集合。个人为了社会利益牺牲自己,表面上是社会获得了利益,而实际上是一些既得利益的人获得了利益!个人没有义务为了他人的利益牺牲自己!
------对于这两种行为向来产生较大争议。有人认为正义就是强者的利益;有人“宁叫我负天下人,不叫天下人负我”。有人要求别人舍己为人,有人鼓吹个人应当为社会的神圣事业(实际可能是不义战争)牺牲。比如希特勒就强调“国家意志”,鼓惑德国人民为所谓的德意志神圣事业献身。①
害己,但不害人、不利人的行为:
有人说我害我自己,关你什么事。但我是从社会利益的角度考虑-----你是社会的成员,如果你的利益就受损,也就使社会的整体利益受损。即使你不害人不利人,这种行为也是应当受到谴责的!所以自杀应该受到社会的谴责,假设人人都去自杀,社会将消失。一个人之所以自杀,是因为他觉得活着比死去痛苦,一个人在不侵犯他人利益的情况下,有权利追求自己的利益----避苦趋乐。所以个人有自杀的权利,这个权利神圣不可侵犯。如果一个身患癌症疼痛难忍的人,你不许他自杀,这是他人与社会的暴利和自私!
害人,但不利己、不害己的行为:
这行为不能给任何人带来实际利益,但仍有人这么做。这是出于妒忌;还有就是人们容易将他人的痛苦当作自己的快乐(原因详见《第六章人性的本质》)。这种行为给他们带来心理满足那一点点可怜的利益。对此行为应当谴责,惩罚!
害己害人的行为:
做出这种行为的人是最愚蠢的,大多数是反社会者!应当加强教化,防止这种人产生(实际上他们也是可怜的)。


IP属地:湖南1楼2025-04-23 08:02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