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刚才有几楼说的国会和总统可以通过对最高法院的法官任免和弹劾实现对司法权的制衡。同时司法权的性质决定法官只能依照议会制订的法律作出判决。如果法院判决不利于公众利益,那么议会可以重新立法纠正。
2、民众的监督。大众传媒对司法判决过程全程转播,公民可以随时旁听,透明的判决过程,保障了法官必须最大限度地保证自己的公正。司法判决书规定体式包涵了对案情描述,双方辩论引用的证据、观点和法律,作出判决的考量等等,这份内容详尽的判决书当庭宣布,并以各种形式公开,接受全民监督,法官的拙劣判决会引起同行和试图成为法官的律师的靶子,甚至可能会被人捅上议会,遭到弹劾。
3、最高法院由9名法官组成,判决生效必须经过多数法官赞同意见,这种判决机制,避免了法官个人独断专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