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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年法学难题——半费之讼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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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题学法学的应该都听说过,你们老师是怎么跟你们讲的?你自己是怎么想的?说出来听一下。

                            半费之讼之解 

内容摘要:半费之讼本质上是法律问题而非逻辑问题,混同合同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的约束力与合同作为证据对法官的约束力及其所暗含的判决前后的时间差,是本案问题产生的根源,也是历来众多方案不能彻底解决这个问题的症结所在。但只要我们运用一些简单的法律常识,就能合法而彻底地解决这个问题。 

关键词:半费之讼 不告不理 一事不再理 合同效力 证据效力 时间差 
    半费之讼的故事是说,有一次,古希腊智者派的著名代表人物普罗泰哥拉招收了一个叫欧提勒士的学生,教他学习法庭辩论之术。师徒二人事先签订了合同,规定欧提勒士先付给普罗泰哥拉一半学费,剩下的一半,等欧提勒士毕业以后第一次出庭帮人打官司并胜诉之后再付;如果第一场官司打输了,则证明普罗泰哥拉教学无方,那么欧提勒士剩下的一半学费就可以免去不交。 
    但欧提勒士毕业以后并不出庭打官司,也不去交剩下的一半学费。普罗泰哥拉等得不耐烦了,就向法院起诉。 
在法庭上,师徒二人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普罗泰戈拉的理由是: 
    “如果欧提勒士这次官司打赢了,那么按照合同,你应该付给我另一半学费;如果你打输了,那么按照法庭的判决,你也应该付给我另一半学费。这次官司你或者打赢,或者打输,所以,你都得付给我另一半学费。” 
    谁知,“青出于蓝而胜于蓝”,欧提勒士针锋相对地反驳道:“如果我打赢了这场官司,那么按照法庭的判决,我不必付给你另一半学费;如果我打输了,那么按照合同的规定,我也不必付给你另一半学费。这场官司我或者打赢,或者打输,但不管是赢还是输,我都不必付给你另一半学费。” 
    据说。这场辩论立刻难倒了法官。这就是逻辑史上著名的“半费之讼”。 
对于半费之讼,历来观点众多,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 
1、师徒都在诡辩,因为他们都违背了同一律。在两人的辩论中,都对是否应付另一半学费这同一问题采用了不同的标准:合同和判决。哪个标准在哪种情况下对自己有利就采用哪个标准,这犯了“前提不一致”的逻辑错误。其解决办法是在两个标准中选择一个。大多数人倾向于判决。 
这种观点比较普遍。它看似有理,但却是错误的。这是因为:1)“两个标准”是本案本来就有的,并非人为捏造,所以师徒二人的辩论在理论上是可能的;2)在法庭上为自己辩护(怎么对自己有利就怎么说,怎么对自己有利就怎么做)是允许的,合理的。至于其解决办法,如果以判决为准,那么判决又以何为据呢?当然只能是合同。如此一来,既否定合同又依据合同,岂不是自相矛盾吗?如何解决这个矛盾呢,他们没有下文。 
2、普罗泰哥拉拉犯了“偷换概念”的逻辑错误。他把合同中规定的“欧提勒士毕业以后第一次出庭帮人打官司”偷换成了“帮任何人打官司”,而合同本意应该不包括欧提勒士本人。这种观点也是错误的。因为:既然合同本身没有明确规定不包括欧提勒士本人,那就只能认为包括,所以,普罗泰哥拉以此为据,从理论上讲也是可以的,更何况是在法庭上! 
3、这是一个逻辑悖论。这种观点认为半费之讼符合悖论的基本特征,即:1)师徒二人的论证都符合逻辑,但结果却是相互矛盾的;2)半费之论自我涉及,即半费之讼的判决要以“半费之论”本身的结果(判决)为依据,这样就陷了入矛盾循环,所以它是悖论。 
认为半费之讼是悖论,这比以上两种观点要深刻,但也是错误的。因为它只从纯逻辑的角度来分析,只顾“形式”,不顾“内容”,忘了半费之讼是一场官司(诉讼)。
综上所述,以往的方案都是从逻辑(至少主要是从逻辑)角度来分析的,但都没有成功。既然如此,我们是否应该转换思路,从法律的角度来求解呢?通过对相关法律的研究,我认为,情况正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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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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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是一个诉讼案件,所以,诉讼原则天然地就适合于本案(这一点非常重要,但论证就这么多)。这里,我们引入两条诉讼原则: 
    1、不告不理原则:对未经起诉的事情法院不予受理的诉讼原则。民事诉讼必须有原告人提出诉讼请求,法院才得受理;并在审理中受原告人提出的诉讼请求的范围的约束,不审理诉讼请求范围以外的问题。[1] 
2、一事不再理原则:对已有生效判决,裁定的案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能再行起诉和受理。[2] 
以下是关于合同两种不同效力的解释: 
1、对合同当事人的法律效力。合同一旦生效,便对合同当事人具有法律效力,这种效力是权利—义务关系的约束力。但也只是对合同当事人具有法律效力,对任何第三方无效。 
2、证据效力。在一个案件中,合同作为证据,对法官具有证据效力,即法官的判决必须依照合同的规定。 
二者的区别在于:1、约束的对象不同。前者约束的是合同当事人,后者约束的是法官(这里的法官是抽象意义的法官);2、约束的内容不同。前者是权利—义务关系的约束,后者是合同作为证据的证明力对法官的约束;3、时效不同。前者只要合同有效,则在任何时候都对当事人有效;而后者只在诉讼过程中,即在审理、判决过程中有效。判决完了以后,即整个案件结束以后,合同作为证据对法官的约束力消失。 
    现在,以普罗泰哥拉为例说明法官应如何判决。 
当普罗泰哥拉说:如果法庭判决他胜诉,那么依照判决欧提勒士应付给他另一半学费,这是对的;如果法庭判决他败诉,那么依照合同,欧提勒士也应该给他另一半学费,这就不对了。你这话是在法庭上说的,实质就是对法官说的,就是想让法官采信你的意见。但既然法官已经做出了败诉的判决(暂不论如何做出),对法官而言,整个案件就已经结束了。这里存在一个判决前后的时间差。普罗泰哥拉说,我败诉以后根据合同又怎样怎样,对不起,这与本法官已经无关了。因为:1、本法官不是合同当事人,合同本身与我无关;2、整个案件已经结束,合同在整个案件中作为证据的法律地位也已经结束,对本法官的证据约束力也随之消失。判决后,合同作为民事契约可以继续有效,但它只对合同当事人继续有效。它继续有效,那你就只能找另外的合同当事人去主张权利,所以这话,你只能在法庭外去对你的学生说。比如,你可以在判决后,拿着合同和判决书去找欧提勒士要另一半学费,如果欧提勒士是一个讲信用的人,他会给你;如果他耍赖,那你就没办法。 
    那么,判决到底如何做出呢?我们知道,向法庭起诉必须有法律和事实依据,二者缺一不可。在本案中,法律依据肯定是有的(如关于合同、债务的相关法律),但没有事实依据。因为师徒二人的合同是附条件的民事合同,这样的合同只有当条件成就时才能履行(付另一半学费)。而普罗泰哥拉起诉时合同规定的条件并没有成就,所以普罗泰哥拉的起诉没有事实依据;并且直到判决做出之前,这个条件也没有成就,所以,法官应判决普罗泰哥拉败诉。 
    这个问题之所以讨论了这么久而不得解决,最根本的原因就在于历来人们都混淆了合同作为契约对当事人的法律约束力与合同作为证据对法官所具有的证据的约束力,认为法官判决后,合同还可以继续约束法官,这是把法官本不应承担的责任强加给他,所以当然是错误的。 
在判决后,合同与法官已经无关了,如果一定要和法官有关,那就只有再次向法庭起诉,这是不告不理原则的要求。而再行起诉就涉及到一事不再理原则,这就要看当时的规定了,即法律是否“另有规定”。这可以分两种情况: 
1、严格的一事不再理,即法律没有“另有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只要一个案件审结,即使错了也不再更改。如果是这样,那么普罗泰哥拉就无权再行起诉,此案到此结束!至于他能不能拿到另一半学费则完全取决于他学生的人品,而与法官无关。 
2、法律“另有规定”。这种“另有规定”是指,如果出现新的、可能推翻已生效判决的证据,则应再审。如果有这样的规定(成文法)或这样的惯例(习惯法),那么普罗泰哥拉就可以再行起诉,法庭也应受理并再审,并判其胜诉。这样,普罗泰哥拉就可以拿到另一半学费。 
这就是半费之论的彻底解决。 
这里还要说明一点,何谓半费之讼的解决?半费之讼的解决就是法官做出合法(理)的判决,而不管这种判决对谁有利,更不要说一定要普罗泰哥拉拿到另一半学费(很多人有这种错觉)了。 
附: 
对本文所用的几条法律的说明 
1、不告不理原则。这一原则是在古罗马时期才出现的,所以有人会据此认为这一原则不适用于本案。这是不对的。这一原则在古希腊时期叫做“没有原告就没有法官”,它和不告不理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另外,还可举出本案及苏格拉底审判(是有人向法庭起诉苏格拉底:1)不敬神;2)败坏青年,法庭才审理的,并且法庭没有自行增加罪名)为例来说明此点。 
    2、一事不再理原则。它也是古罗马时期才出现的,但可以从逻辑上推定:它适用于古今中外所有的诉讼。因为,否则,一个官司就可以无休无止地打下去,而这是不可能的。所以在古希腊,它要么是成文法,要么是习惯法。 
3、关于合同效力与证据效力。这两个问题本身都很复杂,都有它们从古到今发展演变的历史。但本文所用到的解释是古今一致的,并没有用现在的理论来解释古代的事情。 
注释: 
[1]《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不告不理词条,[北京·上海 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4.9,P28; 
[2]同上,一事不再理词条,P692 



2025-07-31 16:4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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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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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 逻辑课上讲过这个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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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之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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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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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之有理


2025-07-31 16:3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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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桔子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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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有意思


  • 吸血鬼さん
  • 颇具盛名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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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要是真的从法律上去思考这个问题,我觉得那个附条件生效合同中的条件,即“徒弟毕业后接受第一桩案子并且胜诉”是否有效?从这个案子看,合同生效首先意味着徒弟具有给付义务,但同时合同生效的条件又来源于徒弟的自主行为,由于执业自由权的存在,徒弟长时间不接案件法律却无法强制他接手一个案子,此时无异于一个人的合同上的义务来源于他的自主选择,这显然已不具备合同约束力来源的相对性了,这在相对人看来其期待权的实现完全来自于义务人本身是否愿意使合同生效,那么我想师傅是否可以显失公平来撤销此合同,然后以“事实契约”为请求权基础来起诉要求法院判决给付补足的价金


  • IP奇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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饿.....挖坟慎重......


  • 吸血鬼さん
  • 颇具盛名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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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我挖的,是我刚看到的,找我楼上那个


  • highwingf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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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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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案子在今天看来算不上什么疑难案件,只需要根据法律的规定处理就行了。可能在该案发生的背景下,该国的法律尚没有相应的规定,又陷入了逻辑上的迷局,因此显得格外的疑难。
其实,本案属附条件的合同,即以学生出师后的第一场官司是否能够打赢作为是否支付学费的条件。但是是否打赢官司的前提是要打官司,否则这个条件是永远不能成就的。因此,学生负有打一场官司的义务。学生一直没有履行这个义务,老师被迫起诉。但是我觉得是老师自己把自己拖进了逻辑错误,还自以为聪敏。老师起诉的内容应当是要求学生履行义务,去打一场官司,但是人身性的义务是没有强制执行力的。如此,老师也可以以学生违约解除合同,但是解除合同的效力没有溯及力,因为他已经提供了教育服务,学生就应当支付学费。解除的部分只是学生要打官司这一部分。
另外,在解释上,合同的本意应当是学生去和别人打一场官司,而不是和老师打一场官司。是因为学生不履行合同义务而导致老师提起诉讼,有一句法律格言说得好:任何人不得因自己的过错而获益。因此,本次诉讼的胜败不影响合同条件的成立与否。学生应当支付老师学费。
我觉得法律除了逻辑之外,法律的原则更重要。而民法的基本原则——诚实信用和公平应当作为穷尽规则时得以适用的准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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