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题学法学的应该都听说过,你们老师是怎么跟你们讲的?你自己是怎么想的?说出来听一下。
半费之讼之解
内容摘要:半费之讼本质上是法律问题而非逻辑问题,混同合同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的约束力与合同作为证据对法官的约束力及其所暗含的判决前后的时间差,是本案问题产生的根源,也是历来众多方案不能彻底解决这个问题的症结所在。但只要我们运用一些简单的法律常识,就能合法而彻底地解决这个问题。
关键词:半费之讼 不告不理 一事不再理 合同效力 证据效力 时间差
半费之讼的故事是说,有一次,古希腊智者派的著名代表人物普罗泰哥拉招收了一个叫欧提勒士的学生,教他学习法庭辩论之术。师徒二人事先签订了合同,规定欧提勒士先付给普罗泰哥拉一半学费,剩下的一半,等欧提勒士毕业以后第一次出庭帮人打官司并胜诉之后再付;如果第一场官司打输了,则证明普罗泰哥拉教学无方,那么欧提勒士剩下的一半学费就可以免去不交。
但欧提勒士毕业以后并不出庭打官司,也不去交剩下的一半学费。普罗泰哥拉等得不耐烦了,就向法院起诉。
在法庭上,师徒二人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普罗泰戈拉的理由是:
“如果欧提勒士这次官司打赢了,那么按照合同,你应该付给我另一半学费;如果你打输了,那么按照法庭的判决,你也应该付给我另一半学费。这次官司你或者打赢,或者打输,所以,你都得付给我另一半学费。”
谁知,“青出于蓝而胜于蓝”,欧提勒士针锋相对地反驳道:“如果我打赢了这场官司,那么按照法庭的判决,我不必付给你另一半学费;如果我打输了,那么按照合同的规定,我也不必付给你另一半学费。这场官司我或者打赢,或者打输,但不管是赢还是输,我都不必付给你另一半学费。”
据说。这场辩论立刻难倒了法官。这就是逻辑史上著名的“半费之讼”。
对于半费之讼,历来观点众多,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
1、师徒都在诡辩,因为他们都违背了同一律。在两人的辩论中,都对是否应付另一半学费这同一问题采用了不同的标准:合同和判决。哪个标准在哪种情况下对自己有利就采用哪个标准,这犯了“前提不一致”的逻辑错误。其解决办法是在两个标准中选择一个。大多数人倾向于判决。
这种观点比较普遍。它看似有理,但却是错误的。这是因为:1)“两个标准”是本案本来就有的,并非人为捏造,所以师徒二人的辩论在理论上是可能的;2)在法庭上为自己辩护(怎么对自己有利就怎么说,怎么对自己有利就怎么做)是允许的,合理的。至于其解决办法,如果以判决为准,那么判决又以何为据呢?当然只能是合同。如此一来,既否定合同又依据合同,岂不是自相矛盾吗?如何解决这个矛盾呢,他们没有下文。
2、普罗泰哥拉拉犯了“偷换概念”的逻辑错误。他把合同中规定的“欧提勒士毕业以后第一次出庭帮人打官司”偷换成了“帮任何人打官司”,而合同本意应该不包括欧提勒士本人。这种观点也是错误的。因为:既然合同本身没有明确规定不包括欧提勒士本人,那就只能认为包括,所以,普罗泰哥拉以此为据,从理论上讲也是可以的,更何况是在法庭上!
3、这是一个逻辑悖论。这种观点认为半费之讼符合悖论的基本特征,即:1)师徒二人的论证都符合逻辑,但结果却是相互矛盾的;2)半费之论自我涉及,即半费之讼的判决要以“半费之论”本身的结果(判决)为依据,这样就陷了入矛盾循环,所以它是悖论。
认为半费之讼是悖论,这比以上两种观点要深刻,但也是错误的。因为它只从纯逻辑的角度来分析,只顾“形式”,不顾“内容”,忘了半费之讼是一场官司(诉讼)。
综上所述,以往的方案都是从逻辑(至少主要是从逻辑)角度来分析的,但都没有成功。既然如此,我们是否应该转换思路,从法律的角度来求解呢?通过对相关法律的研究,我认为,情况正是如此。
半费之讼之解
内容摘要:半费之讼本质上是法律问题而非逻辑问题,混同合同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的约束力与合同作为证据对法官的约束力及其所暗含的判决前后的时间差,是本案问题产生的根源,也是历来众多方案不能彻底解决这个问题的症结所在。但只要我们运用一些简单的法律常识,就能合法而彻底地解决这个问题。
关键词:半费之讼 不告不理 一事不再理 合同效力 证据效力 时间差
半费之讼的故事是说,有一次,古希腊智者派的著名代表人物普罗泰哥拉招收了一个叫欧提勒士的学生,教他学习法庭辩论之术。师徒二人事先签订了合同,规定欧提勒士先付给普罗泰哥拉一半学费,剩下的一半,等欧提勒士毕业以后第一次出庭帮人打官司并胜诉之后再付;如果第一场官司打输了,则证明普罗泰哥拉教学无方,那么欧提勒士剩下的一半学费就可以免去不交。
但欧提勒士毕业以后并不出庭打官司,也不去交剩下的一半学费。普罗泰哥拉等得不耐烦了,就向法院起诉。
在法庭上,师徒二人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普罗泰戈拉的理由是:
“如果欧提勒士这次官司打赢了,那么按照合同,你应该付给我另一半学费;如果你打输了,那么按照法庭的判决,你也应该付给我另一半学费。这次官司你或者打赢,或者打输,所以,你都得付给我另一半学费。”
谁知,“青出于蓝而胜于蓝”,欧提勒士针锋相对地反驳道:“如果我打赢了这场官司,那么按照法庭的判决,我不必付给你另一半学费;如果我打输了,那么按照合同的规定,我也不必付给你另一半学费。这场官司我或者打赢,或者打输,但不管是赢还是输,我都不必付给你另一半学费。”
据说。这场辩论立刻难倒了法官。这就是逻辑史上著名的“半费之讼”。
对于半费之讼,历来观点众多,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
1、师徒都在诡辩,因为他们都违背了同一律。在两人的辩论中,都对是否应付另一半学费这同一问题采用了不同的标准:合同和判决。哪个标准在哪种情况下对自己有利就采用哪个标准,这犯了“前提不一致”的逻辑错误。其解决办法是在两个标准中选择一个。大多数人倾向于判决。
这种观点比较普遍。它看似有理,但却是错误的。这是因为:1)“两个标准”是本案本来就有的,并非人为捏造,所以师徒二人的辩论在理论上是可能的;2)在法庭上为自己辩护(怎么对自己有利就怎么说,怎么对自己有利就怎么做)是允许的,合理的。至于其解决办法,如果以判决为准,那么判决又以何为据呢?当然只能是合同。如此一来,既否定合同又依据合同,岂不是自相矛盾吗?如何解决这个矛盾呢,他们没有下文。
2、普罗泰哥拉拉犯了“偷换概念”的逻辑错误。他把合同中规定的“欧提勒士毕业以后第一次出庭帮人打官司”偷换成了“帮任何人打官司”,而合同本意应该不包括欧提勒士本人。这种观点也是错误的。因为:既然合同本身没有明确规定不包括欧提勒士本人,那就只能认为包括,所以,普罗泰哥拉以此为据,从理论上讲也是可以的,更何况是在法庭上!
3、这是一个逻辑悖论。这种观点认为半费之讼符合悖论的基本特征,即:1)师徒二人的论证都符合逻辑,但结果却是相互矛盾的;2)半费之论自我涉及,即半费之讼的判决要以“半费之论”本身的结果(判决)为依据,这样就陷了入矛盾循环,所以它是悖论。
认为半费之讼是悖论,这比以上两种观点要深刻,但也是错误的。因为它只从纯逻辑的角度来分析,只顾“形式”,不顾“内容”,忘了半费之讼是一场官司(诉讼)。
综上所述,以往的方案都是从逻辑(至少主要是从逻辑)角度来分析的,但都没有成功。既然如此,我们是否应该转换思路,从法律的角度来求解呢?通过对相关法律的研究,我认为,情况正是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