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奸殺案發回14年沒重審 當事人申請250萬元賠償

1月11日上午8時許,52歲的強闖德再次站在漢中市中院門口。這次,他將向漢中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250多萬元的國家賠償申請。
強闖德的代理律師陝西南星律師事務所律師常敏安說,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相關司法解釋,在之前國家賠償法的基礎上,專門列出像強闖德這樣“疑罪從挂”案件獲賠的具體情形,目的正是在於倒逼司法機關嚴格遵守法律規定,同時又能為公民權利提供救濟保障。
案情回顧
涉嫌強奸被抓關押7年后被放
根據1996年3月25日漢中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書顯示:1995年11月6日,強闖德因涉嫌強奸被洋縣公安局刑拘,同年11月10日被依法逮捕。強闖德強奸、殺人一案,經洋縣公安局偵查終結,移送洋縣人民檢察院審查后起訴。從1995年11月6日被刑拘,直到2001年2月19日,時隔6年之后,漢中市中院才對強闖德強奸、殺人一案進行了一審。強闖德因犯故意殺人罪被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強奸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兩罪並罰,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一審判決后,強闖德向省高院提起了上訴。省高院認為,原審判決認定強闖德犯故意殺人罪、強奸罪的事實不清,証據不足,依法裁定撤銷漢中中院對該案的刑事附帶民事判決,發回重審。案發7年后的2002年3月12日,強闖德被取保候審﹔2003年4月14日,洋縣公安局下發《解除取保候審決定書》。華商報2015年12月29日曾報道此案。
從31歲到38歲,強闖德7年時光在看守所裡度過,直到解除取保候審,從他走出看守所,他就一直等待著漢中市中院的重審。然而,至今他都沒等來任何消息。
賠償申請
索賠250萬元賠禮道歉、恢復名譽
常敏安說,去年12月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公布司法解釋規定,解除、撤銷拘留或者逮捕措施后雖尚未撤銷案件、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判決宣告無罪,但符合“辦案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終止偵查”“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法定期限屆滿后,辦案機關超過一年未移送起訴、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撤銷案件”等6種情形之一的,屬於終止追究刑事責任,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強闖德被解除取保候審都14年了,現在既不重審,也不撤銷案件。”常敏安律師說,根據此次出台的司法解釋,目前強闖德的情形符合解釋中“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法定期限屆滿后,辦案機關超過一年未移送起訴、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撤銷案件”的情形,因此屬於國家賠償范圍。
11日上午8時30分許,強闖德和常敏安一同來到漢中市中級人民法院立案大廳,遞交了《國家賠償申請書》,申請書中提出四項請求:一是賠償被限制人身自由賠償金117.7260萬元﹔二是賠償14年來的交通、住宿等費用14萬元﹔三是要求賠償精神撫慰金118.434萬元﹔四是要求賠禮道歉、恢復名譽。(前3項合計250.16萬元)
遭遇尷尬
辦案人員:需查有無此案
在漢中市中院政治部相關負責人聯系下,中院賠償委員會辦公室主任陳平說:“還有這樣的案子?太不可思議了!”華商報記者拿出2015年12月29日對強闖德案件的報道后,陳平說,“我沒聽說過,要先回去查下是否有這個案子。”
華商報記者:“按規定,是否受理申請有沒有期限?”陳平:“我們先把材料一收,回去把情況了解清楚再說。”“那你收取了材料,是否應該出具一個受理憑証?”常敏安問。“沒法出具,今天我們內勤不在。”說完,陳平很快離開。
常敏安說,根據《國家賠償法》相關規定,賠償請求人當面遞交申請書的,賠償義務機關應當場出具加蓋本行政機關專用印章並注明收訖日期的書面憑証。申請材料不齊全的,賠償義務機關應當場或在五日內一次性告知賠償請求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啥都不出具,顯然不符合法律規定。日后當事人憑什麼來確定賠償申請的時效?”常敏安說,根據《國家賠償法》規定,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是否賠償決定。
沒有得到任何憑証,強闖德無奈離開了漢中市中院。
就本案如果符合國家賠償,賠償主體是誰的問題,陝西省律師協會行政法專業委員會副主任韓朝澤說,對於強闖德案來說,肯定是漢中市中院為賠償義務機關。 華商報記者 周金柱 袁小鋒

1月11日上午8時許,52歲的強闖德再次站在漢中市中院門口。這次,他將向漢中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250多萬元的國家賠償申請。
強闖德的代理律師陝西南星律師事務所律師常敏安說,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相關司法解釋,在之前國家賠償法的基礎上,專門列出像強闖德這樣“疑罪從挂”案件獲賠的具體情形,目的正是在於倒逼司法機關嚴格遵守法律規定,同時又能為公民權利提供救濟保障。
案情回顧
涉嫌強奸被抓關押7年后被放
根據1996年3月25日漢中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書顯示:1995年11月6日,強闖德因涉嫌強奸被洋縣公安局刑拘,同年11月10日被依法逮捕。強闖德強奸、殺人一案,經洋縣公安局偵查終結,移送洋縣人民檢察院審查后起訴。從1995年11月6日被刑拘,直到2001年2月19日,時隔6年之后,漢中市中院才對強闖德強奸、殺人一案進行了一審。強闖德因犯故意殺人罪被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強奸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兩罪並罰,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一審判決后,強闖德向省高院提起了上訴。省高院認為,原審判決認定強闖德犯故意殺人罪、強奸罪的事實不清,証據不足,依法裁定撤銷漢中中院對該案的刑事附帶民事判決,發回重審。案發7年后的2002年3月12日,強闖德被取保候審﹔2003年4月14日,洋縣公安局下發《解除取保候審決定書》。華商報2015年12月29日曾報道此案。
從31歲到38歲,強闖德7年時光在看守所裡度過,直到解除取保候審,從他走出看守所,他就一直等待著漢中市中院的重審。然而,至今他都沒等來任何消息。
賠償申請
索賠250萬元賠禮道歉、恢復名譽
常敏安說,去年12月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公布司法解釋規定,解除、撤銷拘留或者逮捕措施后雖尚未撤銷案件、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判決宣告無罪,但符合“辦案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終止偵查”“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法定期限屆滿后,辦案機關超過一年未移送起訴、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撤銷案件”等6種情形之一的,屬於終止追究刑事責任,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強闖德被解除取保候審都14年了,現在既不重審,也不撤銷案件。”常敏安律師說,根據此次出台的司法解釋,目前強闖德的情形符合解釋中“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法定期限屆滿后,辦案機關超過一年未移送起訴、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撤銷案件”的情形,因此屬於國家賠償范圍。
11日上午8時30分許,強闖德和常敏安一同來到漢中市中級人民法院立案大廳,遞交了《國家賠償申請書》,申請書中提出四項請求:一是賠償被限制人身自由賠償金117.7260萬元﹔二是賠償14年來的交通、住宿等費用14萬元﹔三是要求賠償精神撫慰金118.434萬元﹔四是要求賠禮道歉、恢復名譽。(前3項合計250.16萬元)
遭遇尷尬
辦案人員:需查有無此案
在漢中市中院政治部相關負責人聯系下,中院賠償委員會辦公室主任陳平說:“還有這樣的案子?太不可思議了!”華商報記者拿出2015年12月29日對強闖德案件的報道后,陳平說,“我沒聽說過,要先回去查下是否有這個案子。”
華商報記者:“按規定,是否受理申請有沒有期限?”陳平:“我們先把材料一收,回去把情況了解清楚再說。”“那你收取了材料,是否應該出具一個受理憑証?”常敏安問。“沒法出具,今天我們內勤不在。”說完,陳平很快離開。
常敏安說,根據《國家賠償法》相關規定,賠償請求人當面遞交申請書的,賠償義務機關應當場出具加蓋本行政機關專用印章並注明收訖日期的書面憑証。申請材料不齊全的,賠償義務機關應當場或在五日內一次性告知賠償請求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啥都不出具,顯然不符合法律規定。日后當事人憑什麼來確定賠償申請的時效?”常敏安說,根據《國家賠償法》規定,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是否賠償決定。
沒有得到任何憑証,強闖德無奈離開了漢中市中院。
就本案如果符合國家賠償,賠償主體是誰的問題,陝西省律師協會行政法專業委員會副主任韓朝澤說,對於強闖德案來說,肯定是漢中市中院為賠償義務機關。 華商報記者 周金柱 袁小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