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挪用特定款物罪
指违反国家财经管理制度,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 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行为
客体:公共财物所有权和特定款物的财经管理制度
客观:利用职务便利,违反国家财经管理制度,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 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行为
挪用失业保险基金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对直接责任人员,按照挪用特定款物罪定罪处罚
主体:主管、经管、经手上述特定款物的工作人员
主观:直接故意 过失不构成本罪
十、敲诈勒索罪
(一)敲诈勒索罪的概念和特征
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行为
客体:公私财物所有权,他人的人身权利和其他权益
客观:以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行为
主体:一般主体 16岁以上
主观:直接故意 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二)敲诈勒索罪的认定
(1)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的才构成本罪
(2)本罪与有关犯罪的界限
1.本罪与抢劫罪的界限
抢劫必须是行为人当着被害人的面发出威胁 抢劫必须当场实现恐吓内容 抢劫当场夺取财物或者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
2.本罪与诈骗罪的界限
犯罪客体和犯罪客观方面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