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数罪并罚
一、数罪并罚概述
(一)数罪并罚的概述
指对一个人所犯数罪合并处罚的制度
(二)我国刑法中数罪并罚制度的特点和适用数罪并罚的条件
(1)必须有数罪,这是数罪并罚的前提
(2)所犯罪数,必须发生在法定的时间界限内
(3)必须在对数罪分别定刑的基础上,依照法定的并罚原则、范围和方法,决定并罚后应当执行的刑罚
(三)数罪并罚制度意义
便于审判人员合理的决定对犯罪人适用适当的刑罚
可以保证适用法律的准确性
有利于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便利于劳改机关对犯罪分子执行宣告的刑罚和法院适用减刑或假释
二、数罪并罚原则
(一)数罪并罚原则概述
指对一人所犯数罪在分别定罪量刑后,合并处罚所依据的原则
(1)并科原则
指将一人所犯数罪分别宣告的刑罚绝对的相加、合并执行的处罚原则
(2)吸收原则
指对一人所犯数罪采用重罪吸收轻罪之刑的合并处罚原则
(3)限制加重原则
指以一人所犯数罪中法定应当判处或已经判处的最重刑罚为基础,再在一定限度之内对其予以加重作为执行刑罚的合并处罚原则
(4)折中原则
根据不同情况以某一并罚原则为主,兼采其他原则
(二)我国刑法中数罪并罚原则的适用
(1)判决宣告数个死刑或最重刑为无期徒刑的,采用吸收原则,应决定执行一个死刑,低于死刑的其他主刑不再执行
(2)判决宣告数个无期徒刑或者最重刑为无期徒刑的,采用吸收原则,应决定执行一个无期徒刑,低于无期徒刑的其他主刑不再执行
(3)判决宣告数个主刑为有期自由刑的,采取限制加重原则
(4)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根据附加刑的种类不同,分别采用并科、合并和分别执行原则
三、不同情况下数罪并罚原则的具体适用
(一)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合并处罚
(二)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罪的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