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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案结辩陈词主持人、各位评委,大家好!通过前面的辩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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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案结辩陈词
主持人、各位评委,大家好!
通过前面的辩论,我方的观点进一步得到了确立,请允许我代表反方作最后总结陈词:
第一,刘某某第一天安排踩点行为虽然构成盗窃预备,但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盗窃罪。本案中李某某在刘某某的安排下潜入李二 某家踩点,显然这种行为是为盗窃制造条件的行为,构成盗窃预备。但是李某某潜入李二 某家后,向李二 某告知了实情,李某某的行为是中止行为,该中止行为防止了李二 某家财物被盗的犯罪结果的发生。因此,刘某某、李某某的盗窃预备行为也就中止了,没有侵害李二 某家的财物所有权,情节轻微危害不大,根据刑法第十三条规定,刘某某行为不构成盗窃罪。
第二,刘某某虽然因涉嫌盗窃被警察抓获,但这是李二 某设圈套抓获的,刘某某行为不构成盗窃罪。李二 某得知刘某某伙同李某某要盗窃他家的实情后,就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机关依法抓获刘某某,而不是私自设圈套抓获刘某某,设圈套的行为已经涉嫌违法,李二 某还想使刘某某构成盗窃罪、获得刑法的处罚,涉嫌诬告陷害罪。这种情况下,刘某某被牵着鼻子一步步掉进圈套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
第三,刘某某虽然第三天有接应行为,但在共同犯罪不成立情况下该行为没有任何危害性,刘某某行为不构成盗窃罪。刘某某确实有望风接应行为,在刘某某与李某某构成共同犯罪的前提下,其虽未直接实施入户窃取行为,但只是和李某某分工不同,望风接应行为和入户窃取行为都是共同犯罪行为的组成部分,刘某某构成盗窃罪。但是刘某某和李某某的共同犯罪在预备阶段已经中止,预备阶段中止后刘某某、李某某再也没有共同的犯意、李某某是入户拿包也不是入户窃包,刘某某、李某某已不是共同犯罪。这种情况下,所谓的接应行为就是在院外看星星而已,有什么危害性?刘某某行为不构成盗窃罪。
第四,刘某某虽然拿到了包,但是这并不是刑法意义上的占有、控制包,没有打破李二 某对包的占有,不构成盗窃罪。刑法意义上的占有是指事实上对财物稳定的支配,一时的脱离不能否定占有。对财物的稳定支配,不是根据物理的事实或者现象进行判断,而是根据社会的一般观念进行判断。比如领导在前面走着,秘书在后面跟并提着领导的包,你能说领导因为没有拿着包就没有对包的占有而是由秘书占有?!刘某某虽拿到了包,但仅仅是瞬间、他不能左右包、不能进行对包的支配行为。同时警察就埋伏在附近,刘某某并没有占有包,没有打破李二 某对包的占有,刘某某行为不构成盗窃罪。
第五,即便按照对方辩友的观点刘某某构成盗窃未遂,但其对此不负刑事责任,不构成盗窃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盗窃未遂,具有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盗窃目标、以珍贵文物为盗窃目标、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之一的,才追究刑事责任,定罪处罚。刘某某没有以巨大财物、文物为盗窃目标,没有造成人身伤害等严重情节,即便其行为构成盗窃未遂,也不负刑事责任,不定罪处罚,所以刘某某行为不构成盗窃罪。
谢谢大家!


来自iPhone客户端1楼2018-09-12 14:54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