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对解决企业融资问题有突出贡献的金融机构,省财政给予风险补偿和奖励。(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证监局负责)
1.市境内“政银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发生超赔风险补偿需由财政负担的部分,省级全额承担;发生贷款本金损失补偿需由财政负担的部分,省级承担70%。
2.对符合条件的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省财政按照贷款平均余额的2%给予费用补贴。
3.对为企业债券发行提供服务的主承销机构及担保增信机构,省财政按相关规定给予奖励。
4.对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及资产管理公司,其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增长超过7%部分,省财政按照不超过2%的比例给予增量奖励,最高奖励200万元。
5.对符合条件的“双优”小额贷款公司,省财政按照不超过上年度小微企业贷款平均余额3‰的比例给予奖励,最高奖励80万元。
6.对担保机构开展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业务,省财政给予担保费补贴,单户补贴不超过100万元。
7.省应急转贷基金加大对相关市企业应急转贷运营机构配资,给予符合条件的企业转贷支持。中央切块下达的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降费奖补政策资金,重点对相关市给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