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告人于2024年7月30日通过介绍人结识被控告人安徽省中元图特数字产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被控告人谎称可以帮助申请控告人成功北大管理学博士免试内推,诱使控告人签订合同,2024 年7月30日控告人与被控告人安徽省中元图特数字产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于支付宝中e签宝电子合同程序中,签订学历培训技术服务协议,控告人于合同签订当日转账定金合计 37600 元至 合同内规定收款账号(中国农业银行 6230522590056003078 邹琼)。
合同签订后,控告人要求被控告人履行约定时,被控告人以各种理由拖延、失联,因控告人与被控告人的介绍人反映,被控告人存在与介绍人之间的违约责任,因被告的违约历史及回复拖拉,控告人认为被控告人无履约能力,9月23日于微信中要求解除合同,根据合同约定,原告提出申请后,15 个工作日内退还缴纳费用。自申请退款以来,3个月内陆续退款2500元,控告人与被控告人于2024年12月11日签订退款协议,约定于2024年12月18日退款5100元,2024年12月31日退款15000元,2025年1月3日(合同中写错为2024年1月31日)退款15000元,但被控告人依旧以各种理由拖延、失联,且经核实其所述事实均系虚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