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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许霆案终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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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22.65.160.*
法院的判罚是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
一审判他无期就是因为把他利用ATM故障而恶意侵占17万钱款,认定成盗窃金融机构。
以前好象也有不少这样的案子,都是判了刑的。
为什么这次即使引起广泛关注和辩论,还是无法给他无罪,就是因为他的侵占行为是一个事实。即使目前没有对于这种新型犯罪的具有针对性的法律条文出台,国家也不可能让他无罪释放。
引起争议的原因并不是在于他有没有侵占,而是针对于定罪量刑。
再讨论他有没有罪已经没有意义了。
希望这次的事件能够加速我国对于刑法修正的脚步。
减少这种争议性极大的案件再出现。


75楼2008-03-31 2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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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22.71.228.*
    ATM如果是金融机构,那么XT就是与金融机构在正常交易,应该无罪,只是不当得利;

    如果XT盗窃罪成立,则ATM应当不是金融机构,不能构成正常交易的对象,所以XT也不应当是“盗窃金融机构”


    76楼2008-03-31 2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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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8.51.49.*
      反过来谈一下。
      如果我在ATM上取了100,结果我账户上少了1000,我接连取了10次100,账户上少了10000,然后我发现了,去找银行理论,它也给我改了,这样可以说银行是没责任的。
      那为什么我多取了,银行在要向我要回钱的同时,还顺带判了我五年?


      77楼2008-03-31 2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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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20.174.109.*
        许某有罪,是的。

        他可怜在,没有逃到国外去。

        金融机构的钱是不能随便偷的。

        要偷,也不能随便偷十几万,偷个亿为单位的美金,再跑去加拿大什么的地方,再等人弄回来,花差花差爽得差不多了,银子花完了,回来吃国家饭,多好?

        盗窃、贪污、渎职、受贿,性质上的差别在于,它们在量刑时,那个“特别巨大”的标准有着几何级别的距离。

        此外,早年曾听说,一张党票可以当死刑……


        78楼2008-04-01 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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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21.235.42.*
          我觉得其实很简单,有没有恶意是主因。ATM机不是自然人或者法人,它因为机器原因造成的错误,你是不能引用刑法来衡量的,最起码,ATM机不可能在主观上出现恶意的不当得利吧?这么多人非要把许霆这么一个道德上有缺陷的人在面对诱惑时跨出违法的一步和ATM机在机器出现故障时所犯的存取款错误等同起来,我觉得就是逻辑上的混乱。

          另外78楼所说的和这个案子有任何联系么?别人违法犯罪而没有得到惩罚,那你违法犯罪就不应该得到惩罚吗?


          79楼2008-04-01 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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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21.235.42.*
            多说一句,我觉得判断一个人是否犯罪和如何定刑,总是要考虑两个方面:一是这个后果是否是这个人造成的或者和他有关,另一个是这个人是否是在主观上要造成这个结果或者放任这个结果发生。
            前者可以通过各类证据来证明,那后者呢?按照很多人的说法,根本就无法证明一个人是否有意要违法犯罪,那我们要法律和法官干什么?


            80楼2008-04-01 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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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41.44.161.*
              盗窃、贪污、渎职、受贿,性质上的差别在于,它们在量刑时,那个“特别巨大”的标准有着几何级别的距离。 
              ----------------------------------
              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是一样的,都是3万-10万。问题在于数额特别巨大就是最高标准了,而贪官有贪上亿的有贪几百万的,都是一个标准不太公平。
              其实最好的办法是按钱多少判刑,一万判一年。


              81楼2008-04-01 0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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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没有舆论,小许貌似就要吃一辈子"皇粮"了

                这又体现了中国法律的儿戏之处.判决之前不好好整理材料,弄清事实,葫芦僧判断葫芦案,天下为之哗然之时,便又是这解释那解释,最后弄了个5年,仍然是不清不白,没找到问题的根源.其实,中国的司法只要本着为民爱民,公平公正,少些暗箱操作,多点阳光打造,本着一视同仁的原则,舆论便不会如此讨伐了.

                还有,银行,别再自以为是了.虽然害怕外资银行扰乱我国的金融系统,但是,我又多么希望外资银行能给中国的银行一点教训啊


                82楼2008-04-01 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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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21.230.52.*
                  最可怕的是,这种恶劣的任意拓展法条的司法习惯不除,后面还有无数的老百姓可能被罗织罪名。 

                  中国不是判例制也没有陪审的司法实践,那就必须要求法律要严格按书面意思走!!否则,司法就很容易成为私人或集团的工具!! 


                  现实中的确如此!


                  83楼2008-04-01 0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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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8.49.201.*
                    可怜之人必有可恨之处,那小子拿着同情当武器,RP恶劣.至于政策,制度让当政者操心去吧,吾辈观之即可.


                    84楼2008-04-01 0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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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18.10.232.*
                      如果反过来银行因为系统错误把个人的钱转走了一部分,在工作人员知晓后又没及时通知及归还储户,应该判谁呢?也无期吗?

                      如果本案罪名成立,有不适用减刑条款,就人为减刑到5年徒刑,那么就是说某些案件可以因为法官主观因素把5年徒刑加刑到无期喽?那比严打还可怕吧?法律不是弹簧,具体条文的解释权应该归法官本人解释吗?还有量刑与具体条文不符说明什么?


                      85楼2008-04-01 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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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换一个角度来说:

                        我可以任意提取使用我信用卡上的钱(没透支),至于银行怎么记录我每次提取了多少,那不是我的事情,所以只要我能从我的信用卡中提取到现金,就不应该是我的责任.


                        IP属地:辽宁86楼2008-04-01 0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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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21.13.10.*
                          信用卡不是你的,信用卡是银行的终端工具,借给你用的


                          87楼2008-04-01 0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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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25.70.130.*
                            太轻了!!
                            也许是舆论太厉害了!


                            88楼2008-04-01 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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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25.70.130.*
                              伟大的“民意”啊!您就是至尊,您就是金口玉言!!


                              89楼2008-04-01 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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