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焚尸四人组为何要焚尸灭迹?这部剧是比较专业的律政犯罪片,基本逻辑不应该离谱吧?我是一个刑jing,每年都参与几起命案侦查,我的理解如下:从sam死亡现场发生的情况分析,sam摔下楼众人误以为sam死亡之时,最多也就是米凯拉涉嫌过失致人死亡,连间接故意杀人都够不上,紧接着sam其实没死,又起身掐瑞贝卡,这时wes敲死sam应当可以认定是正当防卫,连防卫过当都很难够上,且因为sam刚才其实没摔死,米凯拉过失致人死亡的罪名都没法成立了。瑞贝卡从始至终也就是擅闯民宅的违法行为根本够不上犯罪。劳拉和康奈尔就完全和sam的死扯不上直接关系,在场5人包括wes都应该马上报警才对,再往深了说wes和瑞贝卡可能想利用此事给瑞贝卡涉嫌杀莱拉的案子脱罪,那也与康奈尔,劳拉,米凯拉三人扯不上关系,这三个法学院学生怎么可能甘心参与焚尸灭迹的行为(因为他们三一旦参与了焚尸就必然从本案证人变成犯罪嫌疑人,就真的变成杀人嫌犯)?还有关于美国法律确实比较保护公民住所,有人认为这个案子发生在sam家中所以在场诸人都有法律责任,关于这点我要强调下,不管大陆法系还是海洋法系,杀人行为杀人动机等基本概念的定义并没有大的差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