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就指出,对于侵权人拒不执行生效判决,不为对方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估告、登报等方式,将判决的主要内容及有关情况公布于众。如果侵权人拒不道歉,法院将会在公开媒体上公布判决主要内容,由被告负担相关费用。从执行方式上看,公布判决主要内容和相关情况就是对无法直接强制执行的赔礼道歉的一种替代。从执行效果上看,将判决公之于众实际上是对侵权人行为又一次的否定,而且是在更为广泛的领域内——向所有社会公众公开并否定侵权人侵犯他人权利而且拒不赔礼道歉的行为。这种公开可能会使侵权人在社会公众面前的评价和形象降低,虽然这不是公开判决内容替代赔礼道歉的主要目的,但事实上起到对侵权人再次进行谴责的作用,也是法院对侵权人的一种处罚。同时,公布判决内容,也向社会公众说明了案件的真实情况,使公众了解到侵权人的言行并不真实,并不合法,侵犯了他人权利,从而也维护了被侵权人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