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大大解答一下
事情发生在23年7月7日,本人是用工单位的一名派遣员工,已经在单位工作第6年(18年初入职),前后续签订3次合同,近期领导发现发放工资存在偏差(此偏差确实存在,本人发放的工资成分同时占有两个工作类型的工资发放,新来的领导指出了其中的问题后要求扣除,此前几年均如此发放),要求扣除工资中不符合要求的部分并且在当月工资内往前追扣前两月的不符合要求部分(超出劳动法规定的20%)。因为工资水平下降,与领导协商提出新的工作时间模式。工作模式的变更不符合员工心里诉求,此种情况员工离职能否提出补偿、赔偿要求,或者要求领导给与合理的工作模式